中外宏观调控相关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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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宏观调控/改革开放/宏观调控法/企业联合会采取同时互相配合的行动(一致行动)以达到第1 条规定的目的。” (2)政策手段 财政政策贯穿于法律全文:第5 条规定了联邦财政的预算计划要为可能的经济衰退提供保障,第6 条规定超计划支出的批准程序和补助性支出的管理办法,第7 条规定“经济协调储备金”的储存与运用,第8 条为第6 条的实现提供“备用项目”的规定与管理程序,第9 条规定财政五年计划与年度计划,第12 条就财政补助和税收优惠给予说明,第14 条与第16 条说明该法对“各州的财政”及“乡镇和县”的适用性,第15 条规定了“经济协调储备金”的筹集机制。 关于货币政策的规定仅限于“……对于联邦、各州、乡镇和县以及公共特别财产和县际临时组合在《财政法》和《财政规程》规定的借款权限范围内以信贷方式筹集货币资金加以限制”(第19 条)。第20、21 条以近乎苛刻的态度对“贷款的最高限额”以及相应程序给予严格规范。第22 条针对资本市场的具体情况,规定“国家信贷特别小组”制定“时间计划”的任务,并强调了财政部与联邦银行的协同义务。 (3)组织与程序 第2 条规定了“年度经济报告”制度,要求“联邦政府在每年1 月应向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提交年度经济报告”,并详细阐明了报告中应该包括的具体内容。第18 条规定了“国家经济平衡企业功能与青年就业工程。《增长法》高度重视小型企业在国民经济、尤其是解决失业问题上的重要作用,全文反复强调其重要作用,并设置若干激励、保护和引导机制以促进小型企业发展。loCALhOSt《增长法》充分强调青年群体的就业问题,单列一节强调青年失业的危害,并给出了具体措施建议。 (3) [4] 中国宏观调控的真实主体为中共中央“财经工作领导小组”,但是考虑到政治因素,并不适宜直接表述。 参考文献: 刘瑞,2006:“宏观调控的定位、依据、主客体关系及法理基础”,《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6,5:17—23。 刘瑞、周人杰,2008:“论宏观调控的法理基础”,见《政治经济学评论》,2008 卷(第1 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刘树成、姚愉芳、陈黎,1995:“德国的经济波动、预测与宏观调控——赴德学术考察报告”,《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1995,12:81—85。 谢增毅,2002:“德国《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及其新启示”,《当代法学》,2002,3:133—137。 张光远,2002:“价格管理十法”,《价格理论与实践》,2002,1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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