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我国群体性事件的分类及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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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应,可能会给整个社会政治体制发展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目前而言,由于城市尚未开放直接选举,整个社会对于政治体制改革和参与政治诉求的意愿较低,所以该类群体性事件目前主要出现在一些农村地区围绕村委会选举因村民自治权引发。“基于价值追求的群体性事件”还不是我国目前群体性事件的主要方式,主要以农民维护村民自治权的形式展现出来,但该类群体性事件往往由特定群体实施,带有较强的组织性,诉求对象为执政者或权力机关,从某种意义上看,对于整个社会民主意识的觉醒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具有积极意义。如何发挥该类群体性事件的积极作用,同时将其危害限定在一定范围内,逐渐推动社会政治进步、民主改革,成为改革发展的驱动力之一是值得认真思考的问题。值得人们注意的是,对最近发生的引起境内外媒体广泛关注的“乌坎事件”,广东省省委书记的汪洋在2012年“二会”期间答记者问中认为“乌坎的民主选举是按照村民委员会的《组织法》和《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进行的,没有任何创新,只不过我们把选举法和组织法的落实过程做得非常扎实,让这个村子在过去选举中走过场的形式做了纠正,如此而已”。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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