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反垄断法间接购买者原则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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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美国反垄断法间接购买者原则一方面是强调反垄断法的威慑功能,促进潜在原反垄断诉讼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是为了避免损害赔偿分配的复杂性。但间接购买者原则忽略了反垄断法的赔偿功能,真正的受害人可能得不到赔偿。虽然对间接购买者原则的争议不断,但该原则并没有被推翻,各级法院只是对该原则进行“合理化”的解释与适用。借鉴美国的经验,我国应在反垄断诉讼中建立合理的原告认定制度。 【关键词】反垄断诉讼;间接购买者原则;威慑;赔偿;复杂性 【正文】 取得原告资格是提起诉讼进而获得救济的前提。因此,如何确定原告资格对于反垄断诉讼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美国《谢尔曼法》第7条和《克莱顿法》第4条的规定,任何因反托拉斯违法行为遭受财产或营业损害的人都可以提起反托拉斯诉讼。这里的“人”应该如何理解?美国反垄断法没有对原告资格作出具体的规定,而是通过判例企业,提供服务的成本高于其提供服务应承担的成本就是供应商实际的损失。但是,在有些情形下,“过高索价”的方法并不一定适用于通常的损失计算方法。因为购买者实际的损害并一定是过高索价导致的结果,提高的价格也不一定等于价格垄断者的不当得利。 因此,chattanooga foundry案后,法院严格限制过高索价的计算方法在非营利企业案件中适用,并要求原告证明其实际的损失。但在价格垄断中,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受害者仍然采用价格过高的办法计算损失。在southern pacific co.v.darnell—taenzer lumbel co.一案中,铁路收费超过了州际商业委员会确定的费率,原告托运人要求给予过高索价部分的赔偿,但被告辩称托运人已把过高索价部分转嫁给消费者了。LocALHOst大法官holmes驳回“损失转嫁辩护”(pass—on defense)。他认为:“合法的要求应产生于过高索价之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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