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澳门《打击计算机犯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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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给于不同的罪名及处罚,并在加重及未遂的状态下均给予规定及科处不同刑罚,另一方面对于一些虽然侵犯了传统刑法所保护法益之犯罪,但必须以计算机作为犯罪工具及以计算机技术为方式的犯罪给予规定,显然相对于《刑法典》更加全面。 2.增设了法人的刑事责任 《打击计算机犯罪法》参考各地法律及配合欧盟《网络犯罪公约》后,亦增加了法人的刑事责任,而该法人即使属不合规范设立的或无法律人格亦须负上刑责。而法人作为主体可以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犯罪主体便是法人,如第13条第1款1项,为了法人的利益以该法人的名义作出有关犯罪,另一方面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即网站站长或版主等,没有行使其所负的监管或控制义务而使有关计算机犯罪发生。网站的站长设置了一个空间,让不同的使用者透过网站进行交流,但增加了不法分子利用网站进行犯罪的危险,因此,在理论上,网站负责人是有责任去监管及控制有关犯罪的发生,但是,网络世界是一个跨越国界的空间,要求网站负责人对每一个网民进行监控是不可能的,故第13条第1款第2项清楚规定网站负责人必须是故意不行使监管及控制义务才须负上刑责,即主观上故意必须是知悉或被告知。 3.对公共机关实施的计算机犯罪将构成加重 由于计算机及网络的普及率越来越高,世界各国的公共机关不断利用其来提高行政效率及舒缓人资紧张,市民亦可上网查询政府最新消息,登记办理各种手续,透过电邮与政府部门联系等等,且很多时候不受节假日的影响。可以想象,公共机关的计算机遭到入侵而造成的损害将有多大,犯罪人所损害的已经不是某个人的利益,而是在破坏计算机系统的同时损害了公共利益,那么对其加重处罚亦属正常。 四、结论 当然,实践上仅仅依靠此法是不够的,本澳近年计算机犯罪案件节节上升,但成功捉到犯罪人的个案很少,当中就涉及计算机犯罪广泛性、智能性、隐匿性、迅速性及取证困难的特点,犯罪人往往身处其它国家或利用其它国的网络、域名进行犯罪,以致司法当局查证及捉捕犯罪人存在困难。计算机犯罪的行为人都清楚各司法管辖区的刑事法律,但他们的活动从不受地域的限制,也不会考虑这种地域的限制,没有一个司法管辖区可独自应付这些有组织的罪行。因此,和其它国家地区进行紧密的司法合作,例如要求其它国协助调查证据、移交犯罪人、送达档及取得犯罪人身份资料等等将更加重要。其次,加强科技人材的培养,强化电子设备,特别是一些解密的设备软件等。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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