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打击虚假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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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众多的案件,组织召开债权人联席会议,动员债权人互相提供证据和线索,当发现案件涉及第三人或诉讼参加人且有损该当事人利益可能时,法院应当将案情通报给利害关系人,由利害关系人自行决定是否参加诉讼。检察机关还应当建议法院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按要求张贴开庭公告,让利害关系人得以知晓相关案件的诉讼程序和案情。对于生效的民商类法律文书,应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同时完善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对于第三人认为相关诉讼虚假而法院处理结果可能损害其利益的,应允许第三人参加诉讼,协助法院查明事实,从而有效保护第三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5.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罚力度。立法机关应建立虚假诉讼侵权损害民事赔偿制度,赋予利害关系人向虚假诉讼当事人索赔的权利,并增加惩罚性赔偿规定。同时,对于伪造、毁灭重要证据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应当进行刑事追究。检察机关在审查中发现虚假诉讼的,应向相关法院提出抗诉或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应当启动再审程序。同时,检察机关针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线索,应主动介入进行违法行为调查,使办理虚假诉讼案件与查处职务犯罪无缝衔接,全方位围堵各类违法犯罪。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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