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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如何在审查逮捕阶段贯彻、执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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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如何在审查逮捕阶段贯彻、执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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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多管齐下,建立非法证据发现机制。非法证据的发现途径包含了“报案、控告、举报”及主动“发现”等,具体的发现方式则包括:一是审查案卷材料;二是审查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三是要求侦查机关及侦查人员做说明,必要时应对侦查人员可能存在的违法侦查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四是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以发现非法证据线索,应该说,诸多非法证据都是以这种方式浮出水面;五是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第三,分层次建立非法证据排除机制。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口供及物证、书证,口供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同时,规定了不同层次的排除标准:即只有采用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严重侵犯行为人权益的方法获取的口供才应予以排除,而一般违法方法如引诱、欺骗等获取的口供并不必然认定为非法证据;其次,对于书证、物证的排除是一种有条件的排除,只有采用补正措施(包括合理解释)仍不能补救的才应予以排除。对此,应依不同类型的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建立分层次的排除机制,以达到既能依法、准确排除非法证据,又能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目的。 2.强化对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的法律监督。新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进行监督的职责。建议采取如下监督思路:第一,侦查机关为公安机关。由于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直接由公安机关决定或其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故监督的前提是检察机关对该类监视居住措施享有知情权。因而公安机关在作出决定或批准时,应在一定期限内报同级检察机关备案,方便后者开展监督;第二,侦查机关为检察机关侦查部门。由于在同一机关内,可以直接要求侦查部门在决定或报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监视居住后,书面告知本院侦查监督部门。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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