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审判实务视角下的分居制度构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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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分居是在夫妻双方感情不和但又不能就分居相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形下,一方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居的方式。作为配偶一方的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起诉条件向法院提起分居诉讼,法院受理后,可以采用简易程序进行调解和审理,对分居的原因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裁判双方分居。 四、分居的法律后果 分居事实的存在表明夫妻双方只有夫妻之名而无夫妻之实,分居状态的性质“既不能完全归于婚姻存续期间的性质,也不能完全和离婚后的性质相同”,在法律后果方面,分居也应该与正常情况下夫妻共同生活有所区别,否则,分居制度的设计就没有多少实际意义。 在夫妻人身方面,分居期间虽然没有解除婚姻关系,但是免除了夫妻之间相互扶养的义务,双方没有再婚的权利,夫妻之间仍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在分居期间的子女抚养方面,分居期间夫妻双方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依然存在,不因父母感情不和而免除。分居期间子女随一方共同生活,另一方有义务支付抚养费,同时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在分居期间的财产方面,继续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已不公平,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该当然实行分别财产制。在分居期间双方各自的收入归各自所有,各自的债务也应该由各自承担。 五、结语 由于分居在现实生活中引起的纠纷很复杂,且有些问题具有一定的隐私性质,当事人在举证方面存在相当大的困难,法官在审理因感情不和分居而离婚的案件时不好把握,难度很大,所以在立法上对我国夫妻分居现象进行规范,以避免法官主观臆断,增强了审判的公正性,同时也为不愿意共同生活但又不离婚的夫妻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让当事人能够体会到法律的公平正义,即“公平的实现本身是不够的。公平必须公开地、在毫无疑问地被人们所能够看见的情况下实现。这一点至关重要”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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