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青少年犯罪预防研究 |
|
|
现状和动态,作为犯罪预测的实践依据,到达提前预防犯罪的目的。 (三)社会预防 1.创造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社会环境。尽管社会环境的各种因素不是造成青少年挫折的直接原因,按照耶鲁学派的观点,它会成为增大挫折的种种条件。在经济、教育、家庭、容貌等方面处于劣势容易使人产生挫折感并诱发犯罪行为的发生。弗洛伊德认为:努力创造一个有利于人的心理健康发展的社会外部环境,减少或避免个体遭挫,即截住挫折的社会因素源头,比指导受挫者度过挫折心理难关尤为重要。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折射出的社会问题,要求我们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坚持不懈地开展“扫黄打非”专项斗争和“社区青少年远离毒品”的活动。建立青少年网络辅导与监管,建立公共网络平台的未成年人禁入制度,有害信息的过滤制度。针对反动、淫秽、暴力等非法出版物和音像制品,新闻出版、公安、文化、工商等部门齐抓共管。扩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招生规模,拓宽办学思路,,使适龄的青少年不至于过早流入社会,增加犯罪几率。加大整治校园周边环境,清理学校周边的网吧、歌舞厅等娱乐场所,净化青少年成长的文化环境。 2.进一步完善和加强社区化管理。在失业、下岗、社会闲杂人员以及外来人口越来越多的新情况下,发扬社区管理的优势,以村镇、社区为依托,立足基层,群防群治,发动社会公众参与青少年犯罪预防。社区实行有效的科学化管理,做好闲散青少年和有轻微违法行为青少年的教育管理工作,组织社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工作队伍,建立社区青少年活动阵地,让青少年的才智有地方发挥,兴趣有条件满足,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消除各种诱发犯罪的因素。使社区成为预防犯罪的一道坚强关口。 3.社区辅导与社会帮教。社区辅导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对父母都是双职工而已经放学回家的孩子,进行照管;二是在假期,组织青少年开展适当的文化娱乐活动,以避免青少年因家庭管教出现空档,在闲暇时间受社会不良影响而陷入违法犯罪。社会帮教是对确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以及染上不良风气有可能犯罪的,年满12周岁至25周岁的青少年,通过动员社会力量帮助教育和挽救的一种措施,既不是刑事处罚,也不是行政处罚。一般由工作单位、街道、民警、家庭、学校几方面结合群众性的帮教小组,举办“青少年法律学校”、“模拟法庭”、“现身说法”等活动,分工负责,通过帮教增强青少年的自我保护和法制观念。 上一页 [1] [2] [3]
|
|
上一个论文: 试析流动人口犯罪问题研究 下一个论文: 试论我国涉食品安全犯罪中的定罪与量刑标准
|
|
|
看了《试论青少年犯罪预防研究》的网友还看了:
[法律论文]试论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刑罚区分之必 [法律论文]试论扣缴义务人刑事的责任的几点思考 [法律论文]试论我国涉食品安全犯罪中的定罪与量刑标准 [法律论文]试论商业贿赂行为 [法律论文]试论我国保险纠纷业内调处机制的完善 [法律论文]试论审判实务视角下的分居制度构建 [法律论文]试论布依族习惯法的变迁与发展 [法律论文]试论环境利益与环境权 [法律论文]试论我国反垄断法对自然垄断行业的规制 [法律论文]试论新型信用卡犯罪及侦防对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