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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公共权威与公民权利           
试论公共权威与公民权利

论文摘要 长期以来,学界关于“大政府”或“小政府”的辩论经久不息,《权利的代价:为什么自由依赖于税收》一书的问世在这一辩题上形成了新的立场,然而本文出于苏联解体后俄罗斯的乱象而对自由放任主义提出的批评并不公允。但是,它为我们审视中国的发展道路提供了一种独特的视角。

论文关键词 大小政府 公共权威 公民权利 中国模式

一、“大小政府”之争

长期以来,学界关于“大政府”或“小政府”的辩论经久不息,讨论的焦点往往集中在政府权力与个人自由之间的关系,换句话说,关键点在于公共权威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冲突。其中,小政府主义(minarchism),有时候也称为最小中央集权(minimal statism)或最小政府,是一种主张在自由社会里,政府的权限以及所扮演的角色应该最小化——只要有能力保护每个人的自由、防范侵犯自由的行为即可,以此最大化每个人的自由。自由放任主义者是“小政府主义”坚定的拥护者,“不管事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是其经典论述。他们认为政府的干预会限制个人的自由,故政府的规模与权限越小越好,只需扮演守夜人角色即可。与此相对的,大政府(big government)指奉行干预主义政策的政府,一般被理解为意味着经济管理与社会控制。导源于约翰·梅纳德·凯恩斯的“国家干预主义”即是其重要代表,其主张扩大政府机能,反对自由放任,以“行政国家”取代“守夜警察”,在经济与社会职能上采取积极干预的模式。
自由放任主义与国家干预主义的唇枪舌战似乎造成了一种迷思,使人误以为政府权力与个人自由是一对天生的矛盾。wWW.yBASK.cOm仿佛扩大政府权限就一定意味着个人自由萎缩,公共权威的崛起就一定象征着公民权利的式微。毕竟,自由主义高举“个人自由至高无上”旗帜,而大政府主义者信奉“政府干预”的利器。二者之争将人们引入这样的预设条件“政府权力与个人自由不可兼得,政府对社会的管控增强会牺牲个人的自由,而个人自由得以充分保障的前提是“小政府”。

二、权利的代价

来自美国两位知名学者的著作无疑打破了这一种必然性。《权利的代价:为什么自由依赖于税收》(the cost of rights: why liberty depends on taxation. new york: norton,1999),该书问世之初便迅速引起轰动,也许正因为与主流学派的意见皆有所冲突,书中的主要观点引起了巨大争议。香港中文大学王绍光教授对该书的基本观点有一句精辟的概括:不管保护什么权利都必须依赖由公共财政支撑的警察、检查、法院、监狱等政府机制,因此,权利是有代价的。显然,这一论述直接挑战了自由放任主义者的主张。《权利的代价》一书指出,公民权利的实现,不论积极权利或消极权利,都需要仰赖一个有效的公共权威的存在。换句话说,个人免受政治权力干扰的自由以及行使政治权力的自由,都离不开政府权力的作用。若此论述为真,则公共权威非但不必然成为公民权利的对立面,反而将成为保障公民权利的前提条件。进一步而言,由于公共权威的重要性,政府财政收入便成为保障自由的关键指标。显然,按照以上观点,政府为社会提供的,直接或间接保障了公民权利的公共服务体系,需要由公共财政作为经济支撑。同时,稳定而丰裕的财政收入很难离开强大的政府权力。那么毫无疑问,没有公共权威,就没有公民权利(statelessness spells rightlessness)。公民权利的前提是存在有效的公共权威。

三、俄国的教训

王绍光教授在其论文《权力的代价与改革的路径依赖》中提及赫尔姆斯在《美国前景》上发表的文章。这篇题为“俄国给我们的教训是什么:弱政府如何威胁自由”的文章指出,苏联解体后的状况完全出乎冷战时期西方自由主义的共识。原先关于苏联“大政府”构成对公民自由和权利最大威胁的体认,以及帝国崩溃后应有自由乐园的美梦,通通被现实一票否决。政府不管事后,人们在新的俄罗斯联邦看到的情景更像是“放纵”而非“自由”。道德沦丧,物欲横流,政府腐败,黑帮猖獗,生产能力萎缩,人均寿命锐减,还有比这更糟糕的吗?基于此,自由主义的主张似乎不攻自破。小政府并未增进公民权利与个人自由,反之,一个丧失治理能力的政府显然威胁公民权利的罪魁祸首。
另外,以衡量国家能力的一个重要指标——财政汲取能力着手进行对比。王教授发现,俄罗斯的财政总收入仅为gdp的10%,而在美国和多数欧洲国家,这一比重分别高达30%左右与40%以上。从而得出权利保护与公共财政之间存在的正相关关系,即需要保护的权利越多,公民就必须缴纳更多的税,以保证公共财政资金的充裕。而苏联解体之后,俄罗斯的财政汲取能力十分低下,导致政府在负担国防、行政、司法、执法与监察等国家体系时显得十分乏力,因此难以有效地保护公民权利。
针对俄罗斯的教训,赫尔姆斯教授在其发表于《美国前景》的那篇文章结尾写到:“政治上乱了套的俄罗斯提示我们,自由主义理想的实现有赖于一个有效政府。有人说,只要政府少管闲事,独立的公民便可以享受个人自由。俄罗斯的乱象是对这种谬论的当头棒喝。为了保卫我们的自由,我们必须捍卫正当的公共权威。没有它,自由就没有保障。”不难看出,赫尔姆斯教授的言论对小政府主义者是一种公然的挑战与批判。然而,俄罗斯的教训真的可以一举攻破自由放任主义的堡垒吗?我并不这么认为。

四、研究的偏差

在阅读王绍光教授《权力的代价与改革的路径依赖》一文时我便在思考这样一个问题:两个美国的学者有感于俄国“自由”后的乱象,而对自由主义进行了批判,这是否会存在什么容易让人忽视的细节呢?
试想,若是两个中国学者有感于美国民主制度带来的繁荣,便奉美式民主为瑰宝,认为我国也应采用美国的制度。这样的言论是否有些难以服众呢?同理,我认为赫尔姆斯与桑斯坦因教授以俄国为例对自由主义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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