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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急需完善           
消费者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急需完善

【摘要】:
本文针对近几年来在消费领域侮辱、殴打、非法搜查消费者的现象时有发生,因产品或服务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精神受到损害现象屡屡出现,消费者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例逐年增多的情况,在《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等相关制度的法律框架下,就消费者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主张进行研究、探讨,强调完善相关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必要性,并提出可行性对策。

【关键词】:精神损害赔偿 消费者权益修改《消法》可行性

【正文】: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正式实施。11年来,《消法》在完善社会维权机制、解决消费纠纷、打击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提高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以及促进消费维权运动蓬勃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营销方式的变化,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权利已经超出了《消法》的范围,比较突出的是消费者精神损害方面的问题。近几年来,精神损害赔偿一直是司法界乃至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也作出了相关规定,但这些规定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一、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

精神损害赔偿是一个与商品经济发展程度密切相关的问题。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出自维权的需要,也是市场经济和法制进程发展的需要。LocAlhoSt

我国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规定,首先出自《民法通则》的公布,其次是《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的公布,这个司法解释实现了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质的飞越。

(一)《民法通则》中关于精神损害的救济制度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救济人格权和身份权受到损害的民事制度,是对人身权利的法律保护制度。《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姓名(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这其实就是确认了精神损害及其救济制度。

但是,《民法通则》关于人身权的规定还有很多不完善之处:首先是对具体人格权的规定不完全,没有规定隐私权、人身自由权、贞操权,特别是没有规定一般人格权,对身份权则完全没有规定;其次是对人格权的民法保护规定不够具体,对于怎样运用没有明确规定。

(二)《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出台的重要意义

200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它在中国侵权行为法和人身权法建设上和对自然人人格权和人格利益进行司法保护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注1)。《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补充了立法不足,对人格权的保护更加充分,对身份权的保护也有了依据。

二、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进展与保护范围

《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规定对自然人的人身权进行司法保护,是我国自然人人格权、人格利益和身份权法律保护的重大进步。

(一)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进展

1、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突破

(1)保护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规定,在确定非法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造成精神痛苦损害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其实,对于身体权的法律保护,主要的方式就是精神损害赔偿(注2)。

(2)保护人格尊严权和人身自由权。《民法通则》没有规定人身自由权,把人格尊严规定在名誉权条款中,这导致了在实践中对侵害人身自由权的行为就没办法进行制裁(注3)。在后来的《国家赔偿法》中,规定了对人身自由权损害的赔偿,在《消法》中,规定了对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的保护,在实践中产生了很好的效果(注4)。

(3)对隐私权进行直接保护。《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对隐私权采用了直接保护方式进行,它用司法解释的方法确认了隐私权是一个独立的人格权,这是对隐私权保护的一个重大变革。

(4)保护亲权和亲属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规定,对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5)保护死者人格利益。《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规定对死者的名誉应当进行法律保护,对死者名誉利益进行司法保护扩展到死者的姓名、肖像、荣誉、隐私以及遗体和遗骨等人格利益方面的保护。

(6)保护具有人格因素的某些财产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规定,对于侵害具有特殊的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就突破了精神损害赔偿限于人身权利遭受损害的界限,有条件地扩展到了侵害财产权的场合。

2、对其他侵害进行精神损害赔偿保护的规定

《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这里关于“其他人格利益”条款,概括了对人格利益保护的其他未尽事宜。例如,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生活安宁权、知情权等都可以概括进来。可以说,这一弹性条款的规定使我国司法对人格利益的保护扩展到了新的范围:在一些立法上没有规定,但是在理论上认为已经具有具体人格权性质的人格权;一些有可能上升为具体人格权的人格利益;对于其他人格权和人格利益无法包括的人格利益,如果需要依法保护,也可以概括在“其他人格利益”之中,依法令侵权人予以精神损害赔偿。

(二)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保护范围
1、《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所保护的基本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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