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新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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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等方面,应当与其他公民享有同等待遇,任何人不得对其歧视或限制、剥夺其合法权益。具体做法可以借鉴德国利用刑事判决来取消刑事污点的做法。未成年犯在免予处罚或者刑满释放后的一段时间内视为考察期,在考察期内没有发生违反法律法规之行为,且无不良行为,当事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取消前科。考察期不应低于一年。但当事人在服刑期间被加刑、在缓刑期间被撤销缓刑或系累犯,应不在前科消灭之列。3.设立未成年人法院。在世界范围内,许多国家已先后制定了各种法律法规,确立了一套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侦察、预审、起诉、审判的各种刑事司法程序。而我国还没有形成一套较为理想的、完全适应未成年人特点的司法制度。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受到刑事追究时使用的程序基本相同,未成年的权益在刑事司法中缺乏全面、明确的司法保护。虽然自1984年以来,在全国普遍设立了少年法庭,但由于少年法庭在运行中存在许多因素的限制,未成年人案件并非都由专门的法官审理,就违背了当初设立少年法庭的目的和动机。笔者认为,当前设立未成年人法院在我国不失为一个可行的好办法。随着经验的积累以及不断进行的新的尝试和探索,我国少年法庭的发展出现了这样几种趋势:(1)少年法庭的功能由单一走向综合,不仅限于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而且在审理后的对未成年人的帮助和保护工作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2)少年法庭的管辖范围在扩大。从设立之初只管辖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发展到近年来一些少年法庭开始受理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甚至涉及所有未成年人的案件。(3)司法队伍已有相当一批专职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官。lOcALhoSt这些法官熟知未成年人的心理,掌握审理未成年人案件审理的技巧,兼具法学、社会学、教育学、心理学等多学科知识。这些都为我国设立未成年人法院提供了前提条件和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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