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税法体系的生态化 |
|
|
关键词: 税法生态化/税收实体法的扬弃与整合/生态税法 内容提要: 税法生态化已成为当代西方税法改革的潮流。我国在税制改革中,必须将企业所得税统一[7]后在收入方面的损失;另一方面,通过实现增值税转型和企业所得税的改革有助于税法体系的完善,从而达到提高环境质量和完善税收法律制度的“双赢”。 二、现行实体税法的生态化改革 现行税费制度通过采取税收限制与税收优惠相结合的办法,在减少或消除环境污染、加强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形势,税收在环保方面应有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有效发挥,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因此,在新一轮的税制改革中,必须将法律生态化的要求渗透到各税种法之中,并对传统的税收实体法进行合理的扬弃和整合,以推动其向法律生态化方向的变迁。 (一)改造现行税法中具有生态意义的税种 从严格意义上讲,现行税法体系中并不存在专门出于生态保护目的而设立的税种,与生态环境有关的税种主要有:消费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城市建设维护税。这些税种在减少或消除环境污染、加强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相关税种设计时生态保护因素考虑不够,生态功能难以有效发挥。 1.消费税 消费税设立之初并没有考虑消费应税产品的行为所产生的外部环境成本,但在统一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再叠加征收消费税,其有益于环保治污的措施主要体现在对烟、酒、鞭炮、焰火、能源产品、摩托车、小汽车、实木地板、木质一次性筷子、汽车轮胎等类消费品予以了调控,以及对含铅与不含铅汽油实行差别税率和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值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实行税额减征等,确实体现了限制污染的税收意图。LoCaLhost但是,因现行消费税重点在于调节消费结构,抑制超前消费需求,而对生态、环境关注不够。笔者认为,消费税的立法应更多地考虑生态环境因素,发挥消费税在引导人们进行有益消费、抑制对环境有害的消费方面的作用。具体讲:(1)扩大消费征税范围。逐步将那些无法回收利用或用难以降解的材料制造、在使用中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各类包装物品、一次性使用的电池、移动电话、一次性餐(用)具、塑料袋、含磷洗涤剂、化肥、农药以及会对臭氧层造成破坏的氟利昂等产品列入消费税的课征范围。在税法改革远期可能的条件下增设煤炭资源消费税税目,根据煤炭污染品质确定税额。采用低征收额、扩大征收面的方针征收煤炭消费税。(2)根据消费品的环境影响设置税率。对清洁生产、清洁能源以及获得环境标志和能源效率标志的产品适用有差别的低税率,以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如在继续对不同排气量的小汽车实行差别税率的基础上,对排气量相同的小汽车视其是否安装尾气净化装置而实行区别对待,以体现对具有环保功能的汽车在税收上的优惠,而对于危害健康和污染环境的消费品如香烟、鞭炮、焰火等课以重税,从而促使消费者作出有利于降低污染的消费选择,提高消费税的环境保护效果。 2.资源税 现行资源税根据资源和开发条件的优劣,确定不同的税额,把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同纳税人的切身利益结合起来,不仅加强了国家对资源开发的管理,减少了资源的损失和浪费,而且也促使经营者提高资源开发利用率,合理有效地开发国家资源。但基于主要是调节级差收入而非节约资源这样的立法目的,资源税存在缺陷是不可避免的。笔者认为:(1)为了更加有效地保护资源和合理利用资源,资源税应采用普遍征收为主、级差调节为辅的原则。(2)现行资源税的征收范围过窄,还应将水、土地、林木等其他一切可为人类利用的资源纳入资源税的征收范围。(3)计税依据应以开采量为依据,避免生产过程中的浪费。第四,提高资源税的单位税额,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额应与该资源开采造成的环境影响相关联,以强化税收对资源的保护作用。 3.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以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所占用的耕地为征税对象,体现了国家重视农业、保护耕地的政策;耕地占用税以县为单位,以人均耕地面积为标准分别规定单位税额,体现了国家在耕地资源稀缺地区严格限制占用耕地的政策;耕地占用税在占用耕地环节一次性征收,以补偿占用耕地所造成的部分损失。这些特点决定了耕地占用税既可以通过规定较高的税额,强化对纳税人占用耕地的限制和调节作用,控制非农业基本建设,又可以避免税额较高给纳税人生产和生活产生长期影响。但耕地占用税的税额需要大幅度提高,才能真正起到保护耕地的作用。同时,尚未对占用草地、林地征税。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中有益于生态保护的措施主要体现在对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和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可以免税,对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l0 年。但由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较低,其税收收入还不到总税收额的1%。因此,该税种对城镇节约土地资源和合理使用土地基本上没有刺激作用。笔者认为:应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并将其归入物业税。 5.车船税 车船税中有益于生态保护的措施主要体现在对城市、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城镇居民。 (2)征税对象的选择。污染税的课税对象是造成环境污染的排放行为和在消费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废物。鉴于我国当前首要的生态环保目标应是扭转水污染、大气污染及工业固体废物污染不断加剧的趋势,因此,首先选择工业污水、二氧化硫、二氧化碳、工业固体垃圾、有毒化学品以及超过国家环保标准的噪声作为课税对象。 水污染税。水污染税是对水体污染活动或行为征收的一种税。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可以直接将水排污费改为水污染税。 大气污染税。大气污染税是对排放的空气污染物征收的一种税。主要包括空气污染指数的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氮氧化合物等 [1] [2] [3] 下一页
|
|
上一个论文: 论高管“问题薪酬”的董事问责 下一个论文: 股东查阅权穿越:母公司股东权益保护的利器——相关美国法理论、实践及我国制度的构建
|
|
|
看了《论我国税法体系的生态化》的网友还看了:
[法律论文]试论我国涉食品安全犯罪中的定罪与量刑标准 [法律论文]试论我国保险纠纷业内调处机制的完善 [法律论文]简论我国环境犯罪的刑法规制及完善 [法律论文]浅谈我国经济犯罪死刑的废止 [法律论文]试析我国刑法中无限防卫权的研究 [法律论文]试论我国反垄断法对自然垄断行业的规制 [毕业论文]论我国经济结构性失衡与多层次产业转移对策 [法律论文]试析我国公民人身自由与安全权 [法律论文]试论我国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 [企业管理]研究我国养老旅游产品开发策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