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税目。目前我国已有对二氧化硫的排污收费,通过“费改税”开征二氧化硫税;二氧化碳是造成温室效应的主导气体。为了控制二氧化碳的排放,笔者建议适时开征二氧化碳税。
固体废物税。固体废物税是处理固体废物而征收的一种税。包括饮料包装物、纸和纸制品、旧轮胎等。对饮料容器征税旨在鼓励生产轻型容器,促使容器的重复使用;对旧轮胎征税则有利于翻新轮胎,节约资源,减少污染。
噪音税。噪音税是对超过一定分贝的特殊噪音源所征收的一种税。可借鉴国外经验,将过去所征收的噪音费改为噪音税,对民航、汽车、火车等交通设备及建筑工地等征收此税。资金用于隔音设备的投资,即用于对受害者的补偿。如在城市立交桥上装备隔音设备,对受飞机、火车等直接影响的居民进行补偿等。
(3)税基的安排。如何选择污染税的计税基础呢?在理论上有三种不同的主张。
第一,以污染物的排放量作为污染税税基。该主张认为,这种税基的优点在于:首先,以污染物的排放量作为税基,企业在维持或增加产出的情况下,只要减少排污量,即可减轻污染税的税收负担。这样,税收就能直接刺激企业或增加防治污染的设备,或改进生产工艺过程,以减少其废物排放;若对排污企业的销售收入或利润征税,就达不到这一效果。其次,以排污量作为税基,不会防碍企业自由选择防治污染的方法。每一个污染性企业,都可以随意选择最适合本企业的治染方式,实现减少排污量、减轻污染税负的目的。
第二,以污染性企业的产量作为污染税税基。该主张者认为,污染物的排放量与市场产品或劳务总量之间存在着固定比例的正相关关系。污染性企业要想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必须首先降低其产品或劳务的产量。如若选择这种税基,污染性企业只有降低其产量,才能减轻污染税负。可见,就整体的资源配置而言,这种税基选择可能导致效率损失以及阻碍生产的发展。
第三,以生产要素或消费品所包含的污染物数量作为污染税税基。该主张也可以说是对那些可能引起污染的投入物征税。例如对含硫量高的燃料征税。通过改变有害投入物的相对价格,这种税收会直接刺激生产者在他们的投入物中寻找替代品,即少用那些污染性较大的品种,多用污染性小的品种。但是,这种税基选择的前提条件是,生产要素或消费品中所含的污染物成分与污染物排放量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可是,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这种关系常常有例外。而且,这种选择没有考虑到企业治理污染的能动性。谁使用了含有污染因素的原材料,谁就要照章纳税,而不管其最终是否造成环境污染。显然,选择这种税基既不合理又欠公平。
综上分析,只要在技术上能以仪器仪表等计量污染物的排放量,并且其所需要花费的成本也不多,那么,最适当的税基应是污染物的排放数量。具体讲,水污染税一般按废水排放量定额征收,但因为废水中污染物种类和浓度不同,对水的污染程度也不同。因此征收水污染税时,必须规定征收标准,确定一个废水排放量,根据其污染浓度换算成标准单位后再计算缴税,即以废水的“污染单位”为标准。大气污染税根据对固定的大排放源(如电厂、工业区)等进行定期监测,根据监测到的烟尘和有害气体排放量及浓度的数据为依据,对小排放源则直接根据其所消耗燃料的含硫量计征。固体废物可以根据废弃物的实际体积或根据废弃物体积和类型征税。噪音税按飞机着陆次数对航空公司征税,并将所得收入用于补偿机场周围居民。
(4)税率的确定。污染税税率确定,直接关系到污染税对污染物排放者的调节程度,应体现污染程度的差别、污染物处理的难度及企业的承受能力。在理论上,污染税率的确定主要有两种方法:一种是使税率具有分配功能的确定方法,即税率的确定以计划实施成本为依据,使清除污染物的收支平衡;另一种是使税率具有刺激效果的确定方法,即税率的确定以消费者的边际成本为依据,使其边际成本等于税率。由于征收污染税的目的在于保护环境,故在设计税率时,必须先考虑污染所造成的成本,然后根据污染的数量确定税率。在税率设计时,应注意几方面的问题:第一,税率不能订得过高。对排污者征税,目的是节制他们的排污行为,使废物排放保持在自然环境能够净化的限度内。如果税率过高,有可能造成在抑制社会生产活动的同时,导致社会为“过分”的清洁而付出过高代价的现象。第二,税率不能“一刀切”。由于各地的气候条件、产业发展程度、人口密度状况以及对清洁环境的需求程度等因素的差异,同样的污染物或相同的污染量在不同的地区,其边际社会损害程度将有所不同,故不能在全国上下统一实行单一税率。最适污染税率应是根据每一种污染物排放量在各地对自然界污染程度的边际影响程度,设计差别税率。这样,既能使污染防治的总成本趋于最小化,又能促使企业在选择厂址时,充分考虑生产活动对生态环境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例如,日本政府按二氧化硫排放量把各市分化为a、b、c、d、e、f、g 等7 个区,适用不同的税率标准。同时根据各类指定地区的污染状况以及污染防治目标,各市适用的税率不断调整。如在1977 年与1978 年两年萨富士市都按指定地区内c 区的污染税率课征,而在1979 年,按d 区税率课征,到了1981 年,又改按f 区的污染税率课征。第三,税率不能固定不变。从长远来看,随着防治污染技术与方法的不断更新提高,环境整治的边际成本不断变化,污染税也应随之反复合理地调整,以便使防治污染的总成本在每一时刻都能趋于最小化。所以,最适污染税税率应是弹性税率。第四,税率应是定额税率。基于废物排放的特点以及税制的简化、便利原则,最适污染税率应是定额税率,即按照污染物排放的一定计量单位,规定固定的税额。如美国新罕什尔州的国会议员贾德·格雷革在其“1987 年硫和二氧化一氮排放税法”议案中提出,每磅硫化物排入大气将征收25 美分。[9]
(二)资源税法律制度
现行资源税与我国资源短缺、利用率低、浪费现象严重的情况下极不相称,因此必须根据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对资源税法重新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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