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坎转机”是我国村民自治建设的新曙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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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坎事件的合理解决令人欣慰、令人振奋,更让人看到了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1986年)中关于 “企业党委应当积极支持厂长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活动的职权”,“保证厂长负责制的实施,推动和促进生产经营和各项任务的完成”的规定,也对村支部的相当于企业党委、机关党委的地位和职责做出明确的规定,即以党内制度进一步地支持、确立和保障村民自治。而从宏观上来看,这才是真正的领导和支持村民自治。 毋庸置疑,虽然未来的道路仍将有种种艰难险阻,但只要沿着这种“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改革之路坚定不移地走下去,那就一定能够迎来光明的未来。否则,如果改革进程又中断了,那就只能使各级党政机关最后统统变成救火队,以至于最后的燎原大火谁都扑不灭。 三是乌坎事件启示我们,保障村民自治急需一个隔离带,这就是经过了民主改革的县乡级政权,特别是县级政权。有了这个隔离带,相对弱势的村民自治就不再会受到的不受制约的强势政权的严重侵害、扭曲和破坏了,从村民自治到县级民主政治的整个基层民主体系也就建立起来,大半个中国就会开始进入民主和谐的新时代,中国的基础也就会随之稳固了。而且我相信,如果比较顺利的话,再有10年左右的时间,我国即可通过积极、稳妥、有力的政治改革,而较快地实现这一伟大的历史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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