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的立法宗旨
首先要在相关的资源税立法中确定以保护自然资源,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为主要宗旨。有的学者还主张级差收入实质上属于使用国家资源的地租问题,应将它与税收分离,通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以所有者的身份与资源经营主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谈判,以合同的形式确定,从而消除级差地租对现行资源税的困扰。确立普遍征收为主的征收机制。建立一般性质的资源税,弱化其原有的调节级差收益的功能,向所有自然资源开采、生产单位和个人普遍征收,并合理确定资源的价格,最终实现政府通过征税调节自然资源的供给和需求,进而影响自然资源配置的目的。
2.资源税的制度设计
(1)扩大征收范围。资源是生态系统中天然的物质财富,为了全面保护资源,提高资源的利用率,维护生态平衡,西方各国纷纷将矿产、土地、森林、草原、滩涂、海洋、地热、动植物等资源纳入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根据我国的国情,应将水资源、森林资源和草场资源纳入征税范围,以解决我国日益突出的缺水问题和森林、草场资源的生态破坏问题。待条件成熟后,再将其他资源(如土地、海洋、地热、动植物等)纳入征收范围。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对土地课征的税种属于资源性质,为了使资源税收法律制更加规范、完善,应将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统一并入资源税中,不管是城市还是农村,只要是采伐、垦荒、兴建工程以及生活设施建设用地等,都应根据土地的地理位置、开发用途、使用期限等情况征收资源税。这将有利于缓解我国人口多与耕地不足之间的矛盾,促进有限的土地资源得到优化配置。
(2)确定和调整税率。将资源税和环境成本以及资源的合理开发、养护、恢复等挂钩,根据资源的稀缺性、人类的依存度、不可再生资源替代品开发的成本、可再生资源的再生成本、生态补偿的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和调整资源税的税率。首先,对铁、煤、石油等非再生的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实行定额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复合税率,即先在开采或生产环节实行定额税率从量计征,之后在销售环节根据销售价格再实行比例税率从价计征,力争使资源税在节约非再生资源、稀缺资源方面切实发挥作用。对其他资源则仍采用定额税率,统一在开采或生产环节从量计征。其次,对所有应税资源普遍调高单位税额或税率,并适当拉大税档之间的级距,即考虑资源在开发利用过程中对环境的不同影响实行差别税率,如我国煤炭燃烧过程中二氧化硫排放量巨大,导致了严重的大气污染和酸雨污染,应对高硫煤实行高税额。又如,在现行水资源费费率基础上,根据各地区水资源的稀缺性和水污染程度确定差别幅度税率,全面提高水资源税税率。通过提高税负和运用差别税率强化国家对自然资源的保护与管理,防止资源的乱采滥用。
(3)完善计税依据。将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改为按资源开采或生产的数量计税,对从量定额征收的应税资源的计税数量由销售或使用数量改为实际开采或生产数量,而对是否已经销售或使用则不予考虑。上述做法不仅可以使纳税人能够从自身利益或市场需求出发合理开采资源,提高资源的开发利用率,杜绝损失浪费的现象,同时也便于源头控制,防止税款流失。总之,调整完善现有税种法,构建以生态税为主体、其他税种相配合的绿色税法体系。在生态税和其他税种的配合下,相信我国的环境污染一定会得到遏制,生态保护的力度会进一步提高,我们在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上将越走越宽。
注释:
[1]李胜良:《税收脉络》,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 年版,第105 页。
[2][美]曼昆:《经济学原理》(上册),梁小民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年版,第178、214 页。
[3][日]原田尚彦:《环境法》,于敏译,法律出版社1999 年版,第154 页。
[4]前引[1],李胜良书,第105 页。
[5]目前我国主要的环保治污手段实行的是环保税费制度,即环保收费和征税双管齐下,并以收费为主、税收为辅。
[6]增值税转型的益处在理论上已基本达成了共识。其益处在于:可以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结构的调整,有利于出口,提高国内产品的竞争力,刺激民间投资。然而,增值税转型所遇到的现实问题是会使收入减少。据预测,我国由于增值税转型会缩小税源近500 亿元,使增值税占财政收入的比例下降两个百分点。因此,可以用生态税收入来弥补因这种收入减少而造成的部分损失,从而降低转型成本。
[7]2008 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内资企业税负可以减少1300 多亿元,外资企业可能会增加300 或400 亿元,两者相抵税收收入可能要损失900 多亿元。
[8]李慧玲:《环境税费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年版,第240 页。
[9]转引自郭庆旺、赵志耘:《污染课税问题初探》,《当代经济科学》1992 年第5 期。
上一页 [1]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