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我国国际河流可持续利用与保护的法律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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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法律体系不健全。由于国际河流具有跨国性的特点,决定了国际河流的开发利用与保护不同于一国国内的河流,所以,对其适用的规则理应与国内河流的适用规则有所不同,但是,目前我国对国际河流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这些规定都以国内河流的开发利用模式或思想进行规划管理,没有意识到流域的国际性问题,从而在国际河流水资源的开发和相关领域的国际关系问题的处理中处于不利的地位。比如,国际河流的开发利用与管理往往涉及其他流域国的利益,需要与其他流域国进行协调和合作,而这些法律法规恰恰缺乏这方面的规定,导致在开展这类工作时无法可依,缺乏强有力的国内法律与制度保障,不利于我国国际河流可持续利用与保护。 2.管理体制不合理。到目前为止,我国对国际河流的管理,仍然采取统一监督与分部门分散管理相结合的综合管理模式,缺乏一个以流域为单元、超越地方行政界线管理的河流综合管理机构。在我国,河流水资源管理涉及部门众多,要实现河流及其水资源的最优开发、保护与管理,不仅需要众多相关部门间的合作,而且需要各级地方政府间的合作,同时从全流域的整体利益出发,需要在一定程度上牺牲部分部门或行业利益。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个综合性、权威性国际河流水资源管理机构或按流域成立专门的流域管理机构,行使全权流域水资源管理权。 三、解决我国国际河流可持续利用与保护问题的对策 (一)国际层面 1.完善国际河流可持续利用与保护的国际立法。我国目前尚未加入《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应积极与相关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进行磋商和谈判,争取早日加入该公约。一方面,《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作为一个多国意志协调下形成的公约,是对各国国际河流开发利用与管理具有普遍约束力国际性法律文件,加入该公约将使我国成为其中一员并受益于该公约;另一方面,该公约作为一个权威性法律文件,势必成为我国国内立法效仿的范本。 2.加强与其他流域国的国际合作。我国应该加强与国际河流其他流域国间的国际合作,健全双边或多边区域性专项协定,在水量分配、水益分配、排污标准、污染防治等方面与领国达成一致意见,作为执行的依据。专项的水协定比起现行的“环境合作协定”更有针对性,而且在开发利用国际河流水资源、防治国际河流水污染、保护国际河流流域生态环境等方面,双边或多边的区域性专项水协定能更有效地发挥作用。 (二)国内层面 1.健全国际河流可持续利用与保护的国内立法。我国应该加大国际水法方面研究工作的力度,将国际水法及相关公约、条约转化为国内法,制定针对国际河流的专门法律法规或者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完善国际河流开发利用与保护的规定。这些规定除了确认在国内履行国家依公约或条约所承担的义务外,还要根据公约或条约的规定,确定管理条例履行事务的国内政府机关及其职责、国内的履约方、履行的方式、履行的时限、以及不履行所致的法律后果等。 2.优化管理体制。国际河流由于自然流动的特性,跨越了不同国家和地区,为了满足全流域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环境生态良性循环的目标,需要改变我国统一监督与分部门分散管理相结合的综合管理体制,设立一个对其开发利用与保护进行全流域的综合协调管理与监督的联合管理机构,并且明确该机构的地位、管理权限、管理程序以及权利与职责等,以便其有效行使全流域水资源的管理权。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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