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同步录音录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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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规则》都未就同步录音录像的监督机制进行规范,尤其是对同步录音录像的过程如何监督,发生错误时如何补救,对相关技术人员如何处罚,这些问题在现行解释、文件中均未体现。这很有可能使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成为脱缰野马不受控制,一旦出现录制片段不连续、随意暂停录制、通过技术手段删减录制片段,就会使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设置变得毫无意义,很有可能损害诉讼参与人的人权。 三、同步录音录像的完善 (一)从理念上促进同步录音录像的实施 1.以人权理念指导侦查办案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新《刑事诉讼法》对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要求,不仅要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同样也要保障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权。以往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实施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很多人主观上有抵触心情,原因在于未用正确的理念指导侦查办案,多数人都会认为同步录音录像限制了自己讯问技巧的发挥。其实,只有树立同步录音录像具有同时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讯问人员人权的观念意识,才能够彻底消除对同步录音录像的抵触心理。 2.不过分依赖口供 口供是证据之王已经深入每一位侦查人员的内心,因而实践中为获取口供而采取刑讯逼供现象比比皆是。随着近年来“零口供”定罪的案例逐渐增多,显示出人们已经逐渐开始对过分依赖口供现象进行了深刻的反思。随着人权保障机制的健全,前期收集证据扎实、不过分依赖口供,必将成为刑事犯罪侦查的发展方向,在这样的状态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压力才会逐渐减轻,侦查人员对同步录音录像的恐惧才会彻底消除。 3.彻底消除“不破不录”式思维习惯 以往实践中同步录音录像“不破不录”式思维已经形成了习惯,甚至有的地方对如何录像都形成了一套“经验做法”,这种“表演式”的录像方式完全扭曲了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设置的初衷,因此,彻底消除“不破不录”式思维习惯真正实行全程录制是促进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完善的一个重要环节点。 (二)从制度是完善同步录音录 1.完善电子证据使用机制 前文已述同步录音录像可以视其为一种视听资料,它属于电子类证据。面对非法证据排除的种类和范围不具体这样的立法现实,摆在我们面前更加严峻的现实是如果电子证据认证程序不合法很有可能会被当作非法证据而排除。例如,嫌疑人提出录制同步录音录像的技术人员不具备上岗资格,属于违法录制,该证据很有可能会被排除;再如嫌疑人提出录音录像被剪辑过,这就须要对该录音录像进行鉴定和认证,如果认证人木有技术职称,该证据也很可能被作为非法证据排除。面对日新月异的电子信息时代,完善电子证据使用机制能够促使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完善。 2.完善侦查配合衔接机制 针对实践中检察机关侦查职务犯罪同其他机关或者部门配合不畅的问题,建立异地办案衔接机制还有不同机关部门之间的衔接机制是解决这一困难的必经之路。在这方面,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进行了积极的尝试,于2012年10月8日联发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在看守所设置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室的通知》,该文件中明确规定:“看守所设置人民检察院相对固定使用的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室,应当由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提供录音录像设备,承担讯问室建设、改造以及录音录像设备的维护、保养费用。”“看守所设置的人民检察院相对固定使用的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室由看守所负责管理,优先保证人民检察院办案需要,同步录音录像设备由人民检察院指派技术人员操作。”这种配合机制为同步录音录像的实施提供了制度保障。 3.完善非法证据排除机制 同步录音录像在法庭上如何使用,如果有程序瑕疵是否还能够被当做证据使用,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所在是完善非法证据排除机制,将非法证据的种类以及范围加以明确的规定,并且对排除的证据后果进行规定是否允许补正后继续使用还是坚决予以排除。只有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机制,同步录音录像在法庭上的使用才会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4.完善同步录音录像监督机制 如何法律制度以及实践都须要监督,无监督的权力便会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也不例外。而现有的法律并未对同步录音录像设置任何监督机制,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完善同步录音录像监督机制,对于录制错误、剪辑录音录像等问题加以明确规定,并规定相应的补救措施,这样采纳使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更加完善。 (三)在实践中完善同步录音录的几点建议 1.加大资金投入 面对实践中同步录音录像设备互相不兼容、软件格式不统一、播放困难等问题,实际上原因比较简单,一是规范不统一,二是资金投入力度不够。新《刑事诉讼法》既然要求侦查过程实施同步录音录像,那就应当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建立统一的信息参数模型系统,和保存模式,全国各检察机关都应当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根据该模型参数的要求建立本地区的同步录音录像设备系统,这样可以合理的解决设备硬件、软件自身存在的问题。 2.实施技术人员持证上岗 根据录制过程合法性的要求,同步录音录像应当实行“审录分离”,新《刑事诉讼规则》要求录音、录像应当由检察技术人员负责,为保证录制程序的合法性,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建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机制,只有持有上岗证书的人才可以操作同步录音录像设备。保证了录制程序的合法性,同步录音录像才可以防止被当作非法证据加以排除。 3.实施接触起录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同步录音录像的要求是“三全”标准,即“全程、全面、全部”,而实践中对该标准掌握较好的检察机关均可以做到从犯罪嫌疑人被带进检察院大门时便开始进行同步录制录音录像。这样的录音录像存在一个盲区,即从侦查人员接触犯罪嫌疑人起至嫌疑人被带到检察院大门时止之间的时间里,发生了什么事是反映不出来的。因而建议各级检察机关在对制度犯罪侦查时要彻底贯彻“三全”标准,从一接触犯罪嫌疑人时便开始录制,虽然只有的录制对于技术人员的操作能力标准要求有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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