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权也是行政权。
综上所述,对于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的执行行为,可以认定其具有行政权的属性,应该具有一定的主动性。
2.能动执行是“司法为民”的内在要求。我国的法院是人民的法院,“司法为民”是法院各项工作的宗旨。这就决定了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必须切实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保护好他们的切身权益。我国的法治建设才进行了短短的几十年,相对于国外几百年的发展历史,还处于起步阶段,人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养还远没有真正的形成。很多当事人在收到裁判文书后,不知道如何有效实现裁判文书上确定的权利,对申请执行及法院的执行措施根本不了解,遗漏被执行人、遗忘申请执行的时间等情况时有发生,导致执行效率低下。在中国当下的法治语境中,如果拘泥于司法的被动性,而忽略司法的能动性,势必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因此,我国司法机关在执行程序中不具有超然中立的被动地位,执行措施的实施,执行程序的启动、运行、推进、矫正等都天然的具有职权干预、积极主动的色彩。
3.能动执行有利于破解“执行难”。“执行难”是指当事人有履行能力,由于各种原因而得不到执行的情形,所谓的“执行难”主要有“四难”,即被执行财产难寻,应执行财产难动,被执行人难找,协助执行人难求。尽管造成执行难的原因错综复杂,甚至根本的原因是诚信体系不完善等外部因素,但是,社会各界更加关注人民法院自身的态度和作为。当前通过能动执行来完善执行制度,加大执行力度,不失为破解“执行难”的有效途径之一。能动执行要求法院积极主动的去调查财产线索,有利于缓解执行财产难寻的难题。实践中,有人根据民诉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求申请人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这“在理性上,可能是受审判方式改革的影响,将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的经验移植到执行工作中,也可能是诉讼模式由职权主义向对抗主义靠拢之趋势在执行领域的反映。”如前所述,执行权具有一定的行政权属性,执行机构应当主动积极的实施执行行为,而不是被动的等待申请人举报财产线索。同时,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采取在媒体上曝光、在征信系统上录入欠债信息、限制其出境、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等措施。对有协助义务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法院应主动向纪委、监察等部门通报,情节严重的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化解“执行难”的局面。
我国的能动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以能动司法理念为指导,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行使职权,主动考虑执行要求,主动推进执行进程,快速兑现债权,全力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它应该是覆盖立案、审判、执行全过程的系统工程。
(一)能动执行在立案阶段的体现运用
我国民诉法第212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19条规定,可由审判员移送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具体包括以下三种:(1)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2)民事制裁决定书;(3)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自己的私权,对于是否申请强制执行,理应由当事人来决定。因此,民事执行程序的启动,原则上应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前提。但完全依当事人申请启动执行程序,并不利于从立案审理执行全过程协调考虑执行效果,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存在制度上的缺陷。为此,应该允许法院在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由审判人员直接移送立案部门立案执行,免除债权人申请执行的手续。广州从化法院在这方面做出了有益的尝试,具体方法是:在立案时,向当事人送达《主动执行告知书》和《主动启动执行程序确认书》,说明主动启动执行程序的情况,并征询当事人意见,如同意法院主动启动执行程序的,在确认书上签字,裁判文书生效后,当事人无需申请执行,由审判人员直接移送立案部门立案执行。
(二)能动执行在审理阶段的体现运用
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看似两个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程序,审判程序的任务是查清事实真相,正确使用法律,通过裁判文书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执行程序的任务则是督促义务人切实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以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当事人通过诉讼并不仅是为了得到一纸公正的判决,他们更在意的是自身权益是否得到有效实现。因此,审判部门从一开始就应考虑执行可能,做到能动司法。具体体现为:(1)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能够调解的案件,尽量调解结案。能够当场兑现的尽量做到当场兑现。同时,在调解书中写明督促履行的条款,如在分期履行的调解方案中,写明“如有任何一期逾期的,可对剩余未到期案款一次性申请执行”。从源头上减少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以缓解目前我国法院普遍存在的案多人少的矛盾。(2)积极引导当事人进行诉前、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从执行实践来看,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较未采取财产保全的案件有效执结率明显要高很多。而且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往往能促成义务人自动履行案款。(3)制作裁判文书时,应考虑内容的可执行性。实践中经常出现由于案件审理法官没有办理执行案件的工作经验,导致裁判内容表达不清,存在歧义,或无法实际操作的情况。
(三)能动执行在执行阶段的体现运用
1.主动进行财产调查。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不应局限于申请人举报的财产线索,还应当依职权积极主动的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通过查询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全面的摸底。
2.主动采取限制、处置、惩戒措施。对已查实的被执行人财产,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措施,及时主动的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抵债等,以尽快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主动采取电视台曝光、欠债信息录入征信系统、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拘留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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