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乡镇检察室是检察机关和广大农村群众联系的纽带和桥梁,是法律监督触角延伸的重要载体。建设乡镇检察室既要遵循一定的原则,还需要建立和完善工作机构、人员管理、经费保障以及监督管理机制等。乡镇检察室能否得到长远发展,需要理论和实践上不断思考和探索。
论文关键词 乡镇检察室 建设 基本原则 机制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乡镇检察室建设是各级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高度重视涉农检察工作,把法律监督的触角延伸到村镇,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载体,是检察工作的重要任务。
一、我国乡镇检察室的起兴与式微
1982年,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在基层试点设置检察室。乡镇检察室即是高检院为了加强检察机关的基层工作而由基层院根据需要在乡镇、街道等有重点地设置的派出机构。90年代初期,乡镇检察室设置日渐增多,但其规范化工作却严重滞后,检察室出现了设置范围过宽、过滥,工作程序混乱,管理工作薄弱的情况,更为严重的是检察室工作人员越权办案、非法干涉经济纠纷等情况时有发生。199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委会第二次会议出台了《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下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关于整顿各类检察室的通知》,进一步从制度层面规范乡(镇)检察室工作。但不少基层检察院因噎废食,直接撤销了乡镇检察室。与此相应,截止到2004年,我国在乡镇建立人民法庭10345个,拥有干警41109人,每辆手里大约150万件案件。wWw.yBask.cOM95%的人民法庭都设在乡镇,他们成为服务农村改革发展,促进农村和谐稳定的重要机构。 派驻乡镇检察室作为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与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法庭,两者有很多的相似之处,但命运却大相径庭。
二、关于新时期检察室设置的必要
有的学者认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提高、交通和通讯状况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因此,除了个别少数民族地区及边远地区外,应当撤销为方便群众诉求而设立的乡镇司法机构。的确,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社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和深远的变动,引发了中国社会结构的重深入变化。有学者尖锐地指出,当前中国是三个不同时代、不同技术的经济的共存:仍旧主要依赖人畜力的农业和农村手工业、适用无机能源的城市和城镇工业、以及后工业时代的信息产业。 可见,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城乡两元结构并没彻底改变,将法律监督触角延伸到农村客观上存在需求。
第一,设置乡镇检察室有利于畅通诉求渠道、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乡镇检察室可以通过走访、下访,进行法制宣传、提供法律咨询等,缓解农民告状难、申诉难问题,畅通人民尤其是广大的基层农民的诉求渠道,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儋州白马井某村一在校学生被伤害致死,村民聚众冲击派出所、并把尸体抬放到派出所,乡镇检察室的干警及时介入,耐心细致地做疏导工作,不禁防止了事态的恶化,而且通过有关部门的配合,平息了事件。
第二,乡镇检察室出的设置有利于将检察工作重心下沉,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延伸至农村基层。乡镇检察室可以通过接受辖区内居民的控申举报、查办职务犯罪,开展犯罪预防,查处发生在基层政权中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刑侦执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的犯罪案件,促使下去司法党政机关其依法行政、勤政廉政。例如海南临高县博厚检察室接到群众反映县政府转给德老村的征地款不知去向,及时报告查出来德老村委会主任、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吴某贪污受贿案,该案涉及6个自然村2000多名农民利益150多万元征地款。
第三,乡镇检察室客观上能起到维护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乡镇检察室立足检察职能,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可以服务保障重大项目建设;通过开展职务犯罪预防,从源头遏制涉农职务犯罪;通过强化执法活动监督,加强对司法行政机构的监督;通过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紧紧围绕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为乡镇经济建设服务,全面正确履行检察职责,是检察机关农村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也是乡镇检察室的生机和活力的所在。
三、新时期乡镇检察室之构建
(一)新时期乡镇检察室建设的基本原则
事实上,伴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中国法制化进程的推进,乡镇检察室在全国各地正逐渐发展起来。设置乡镇检察室要遵循一定的规则,一方面要体现便民性,可以使农村农民方便的提出申诉,并可以随时了解案件办理情况,另一方面要体现及时性,可以使检察机关及时掌握农民诉讼需求、及时化解矛盾。具体设置乡镇检察室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一下几点:
一是严格依法设置。乡镇检察室设置、机构、人员编制和物质保障机制,都要严格按照法律和上级机关的文件规定设置,不能超越法律法规和文件随意变更或撤销。二是慎重设置。首先,乡镇检察室的工作法律性和政策性比较强,涉及到单位、人、财、物,因此,必须慎重稳妥设置。可先在局部地区试点,在经验成熟的基础上在全面铺开。其次,由于乡镇情况各异,人口数量、素质、地理环境、工商交通、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设立检察院派出机构必须坚持因其所需、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在需要的地方设立,而可设可不设的不设。三是可与基层法庭对应设置原则。检察机关具有司法职能,以诉讼为重心,以公诉为本分,因此,在分布上必然与基层法庭对应设置,注意与乡镇法庭相协调对应。四是坚持业务独立原则,与基层派出所、人民法庭的关系是地位平等,“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
(二)乡镇检察室的工作职责构想
如何科学合理地定位派驻乡镇检察室的只能是乡镇检察室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理论与实务界并没有达成统一的认识。在20世纪80、90年代,检察理论界对乡镇检察室的职能范围提出了各种各样的设想和规划,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观点认为乡镇检察室的职责有三点:一是接受群众中的控告、申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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