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相互补充的关系,要为推动经济的和谐发展而形成合力,只有两个主体平衡和谐,才能促进经济顺利发展,两个主体失去应有的平衡和谐,则经济发展就会遇到危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成为我国经济法领域的一个重要课题。即我们应该思考,在我们渐进式改革的思路下,政府如何实现职能的转换,同时又能使在政府完成职能转换的地方实现市场力量的填充。
(二)树立效率与公平的经济法制理念,实现社会公平与和谐
公平与效率是市场经济法制的根本追求。因此,要树立效率与公平的经济法制理念,以缓解人民利益分配矛盾、经济结构矛盾、发展差异矛盾为己任,充分利用经济法制的引导功能、利益再分配功能、社会调控功能实现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公正有序。在现阶段我国还存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阶层之间的差别和矛盾,在经济立法中,要把这些矛盾和问题作为首要问题加以解决,要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公正地协调关系,在立法的理念上实现创新和发展,从而科学理性地解决好经济生活中存在的阻碍实现社会公平的突出问题,如弱势群体、社会保障、失业、环境保护等问题,以逐步实现社会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同时以公平促进社会整体效率的提高。
经济法对经济生活起着法律调整的作用,它始终坚持平衡协调原则,兼顾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协调各种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这些本质特征体现了经济法在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三)树立整体效益的经济法制理念,实现社会繁荣与和谐
和谐社会是一种动态平衡的状态,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主要表现为社会结构内部和外部的和谐,人于自然的和谐,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等。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指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因此,应树立整体效益的经济法制理念,以促进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人与经济的全面结合、协调发展为宗旨,
既要注重社会发展的眼前利益,又要兼顾长远利益,既要考虑局部利益,又要兼顾整体利益,要促进经济社会的整体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这首先要突出市场主体的协调。随着私人对经济利益的无限追逐,虽然增加了社会财富,但同时也会引发贫富差距的矛盾。经济法就必须通过不断协调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协调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将市场主体纳入健康的发展轨道。其次要突出人与环境的协调。随着人们对经济利益的追逐,难免会以伤害自然资源为代价,在和谐社会背景下,经济法应要求人们关注社会整体经济利益,贯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让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真正为社会全民所用,达到人与环境的协调,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再次要优化资源配置。和谐社会的背景下,经济法作为调控宏观经济的现代法,应当高瞻远瞩,以追求国民经济的整体发展为目标,充分发挥宏观调控功能,综合运用经济杠杆,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实现行业、地区之间的经济结构与宏观资源配置的协调,推动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总之,经济法作为现代法,能够解决政府与市场的制度性问题,能够兼顾公平与效率,能够在解决社会经济问题中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及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社会稳定与安全。而经济法的产生机制、运行和实施机制,则起到了根本性的保障作用。相信经济法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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