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问题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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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人和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告知其享有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从中获取非法证据线索。公诉人要注重审查,不能因为后面的供述稳定了,就不去审查前后口供的不同之处及不同的原因。还要注意口供提取的事件,比如有些口供提取的时间为凌晨,或者几份口供的时间是连续的。在这些情况下,公诉人就要提高警觉性,查明是否有变相刑讯逼供的存在。 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应向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获取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材料,并判断是否具有进一步排查的必要和可能。这其中的重要一点工作就是检查犯罪嫌疑人身体伤情。犯罪嫌疑人反映非法取证活动导致其伤情时,应对其人身进行检查,并调阅犯罪嫌疑人进出看守所的健康检查记录。但由于很多看守所的健康登记机制还未建立,或者健康登记机制尚不规范,使得伤情随时间康复的因素影响了刑讯逼供证据的灭失,这也需要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即使做好相关证据的固定,比如拍摄照片、制作笔录、委托伤情鉴定等工作。 (三)检察机关在审判阶段对非法证据的审查和排除 当被告人出现当庭翻供时,如果是检察机关自身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因整个讯问过程都采用了全程的同步录音录像,公诉人只要提供讯问笔录、现场播放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结果是否存在刑讯逼供也就一目了然。 如果是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的案件,在目前不少地区还没有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情况下,只能提请法院通知有关的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新刑诉法还进一步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但法律并没有对有关人员拒绝出庭作证规定什么相应的惩罚措施。因此,在需要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情形下,公诉人一定要事先做好侦查人员或相关人员的工作,除了动员劝说其出庭外,还要告诫其在法庭上切不可撒谎。因为侦查人员的诚信问题事关重大,从常理来分析,即便侦查人员在讯问时曾使用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获得口供,他当庭一般也是不愿承认的。这不仅会影响个案正义的实现,也会对整个司法的公信力产生极坏的影响。如果老百姓认为一个公职人员竟然当庭撒谎,长此以往,其后果将不堪设想。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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