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范文 | 演讲致词 | 汇报体会 | 总结报告 | 公文方案 | 领导讲话 | 党建工会 | 论文 | 文档 | 书信 | 
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大全网 >> 论文 >> 法律论文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试析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修改对检察工作的影响           
试析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修改对检察工作的影响

论文摘要 本文简要介绍了新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修改,指出检察机关面临的问题,并提出具有实践意义的应对之策,希望能为检察实务提供参考。

论文关键词 简易程序 司法公正 司法效率 新刑事诉讼法 检察工作

一、简易程序的概念

所谓简易程序,是指通过对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些环节、步骤加以不同程度的简化,从而使案件得到快速处理的特别程序。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i通过设立科学的简易程序,可以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保障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之间的平衡。

二、新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修改完善

2012年3月1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以下简称新刑事诉讼法)对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作了较大的修改,主要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新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了适用简易程序的积极条件,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第209条规定了适用简易程序的消极条件,换言之,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既要符合208条规定的条件,又要不属于209条规定的几种情况,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对比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174条可以看出:(1)不再从刑罚的种类、量刑的轻重方面规定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而是从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被告人是否认罪、审判是否简单的角度加以规定,真正契合了设立简易程序的初衷;(2)由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而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基本上扩大到基层法院管辖的所有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WWw.ybASk.COm上述修改,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势必使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增多。
(二)赋予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的选择权
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司法机关拥有决定简易程序的绝对职权,被告人则没有实质性的简易程序的选择权,使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未得到应有的尊重。新刑事诉讼法第208条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必须得到被告人同意,从而赋予被告人程序选择权,有力地保障了被告人的权益。
(三)检察官必须出席法庭
检察官不出席法庭,不利于对抗式诉讼模式的建立,不利于案件实体公正处理,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不利于履行法律监督职责。ii基于可能造成的诸多弊端,新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第2款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当然,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自诉案件,检察官自然没有出庭的必要。
(四)审判方式不再限于独任审判
由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同样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较重的刑罚,基于对司法公正的考量,新刑事诉讼明确规定对该类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三、简易程序的修改对检察工作的影响

(一)树立正确的司法观念
由于案多人少的矛盾长期存在,适用简易程序势必会给检察工作带来一定的正收益,但具体承担起诉工作的检察官必须树立严格、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观念,既要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尽可能适用简易程序以提高诉讼效率、发挥其分流案件、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的价值,同时又必须以公正为前提,确保被告人的权益。
(二)充分保障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
由于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简易程序的适用必须征得被告人同意,因而检察官应确保该项规定落到实处:第一,真正保障被告人自愿程序的权利,而不能为了追求简易程序的适用对被告人施加压力;第二,必须获得被告人的书面同意;第三,对于未成年人被告人,还必须征得其辩护人的同意,以充分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权益。

(三)必须出庭的应对之策
由于必须出庭,公诉部门的办案压力会增加,但以下两点因素也会使得上述办案压力得到适当缓解:第一,由于适用条件放宽,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会增多,相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会减少,而简易程序的简化可以部分平衡公诉部门必须出庭带来的工作压力;第二,由于必须征得被告人同意,相应会减少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同时,司法实践中,各地检察机关针对简易程序的相关修改,积极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概括而言就是采取专人办理,批量起诉,集中出庭的方式:
第一,建立初步分流机制。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在案件分到具体承办人后,对案件初步审查,如认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的,则移交专人审查起诉
第二,建立专人办理机制。指定主诉检察官专门办理简易程序刑事案件,从而有效提高简易程序案件办理效率,并借此积累办理简易程序案件的经验;
第三,集中提起公诉。加强与审判部门的沟通、协调,对简易程序案件集中提起公诉,以节约司法资源,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
针对具体的办案过程进行简化:
第一,简化制作法律文书。主诉检察官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需要制作阅卷笔录,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合理地简化审查起诉终结报告等;
第二,简化审查程序。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明确规定不需要经过集体研究,主诉检察官可以直接将案件提请科长、主管检察长审批,直接决定对简易案件提起公诉。
第三,简化庭审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诉讼权利义务在提审被告人时即充分告知,不再当庭告知;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时,可以只宣读起诉书认定事实、起诉罪名及适用法律条款;公诉人当庭采取集中举证的方式,举证、示证时,只需要说明证据名称和证明的主要内容;被告人对公诉人举的证据没有异议时,公诉人不再发表公诉意见,直接提出量刑建议。
(四)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关系问题
两种程序的相同点与区别如下:
1.都以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简化审为前提。由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坦白从宽制度,故无论适用何种程序,对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犯罪嫌疑人都可以从轻处罚。
2.都只能适用于

[1] [2] 下一页

  • 上一个论文:

  • 下一个论文: 没有了


  • 看了《试析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修改对检察工作的影响》的网友还看了:
    [法律论文]简论我国当前司法公信力缺失原因
    [法律论文]试析优化媒体介入侦查的对策
    [法律论文]试析美国证据法中的“毒树之果”规则
    [法律论文]浅论我国律师法律援助义务研究
    [法律论文]试析功利主义技术价值观
    [经济论文]我国城市互联网信息差距形成与治理研究
    [法律论文]试析刑事和解制度研究
    [法律论文]试析刑法立法效益问题研究
    [法律论文]试析社区检察参与轻伤害案件调解机制的构建
    [法律论文]试析我国涉案报道媒体责任制度的构建

    法律论文
    普通论文浅谈新刑诉法框架下完善证人保护
    普通论文试论我国的刑事证据规则:现状与
    普通论文试析媒体报道与民事审判
    普通论文我们应该有怎样的法学教育——以
    普通论文婚内强奸定性之探讨
    普通论文电子取证的法律规制
    普通论文司法解释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普通论文犯罪事实支配理论在德国判例中的
    普通论文侵犯优先购买权的合同效力
    普通论文我国台湾地区“公共设施保留地”
    普通论文关于犯罪构成理论的反思——大陆
    普通论文关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亟需
    论文
    普通论文[免费范文]台资模式与温州模式之碰
    普通论文[免费范文]公*品供给制度分析
    普通论文[电子机械]摩托车性能测试试验室噪
    普通论文[免费范文]xxx区建设局创建环境保护
    普通论文[经济论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转让
    普通论文[企业管理]基于“5+1”模式的烟草企
    普通论文[法律论文]简论我国宗教财产权保护
    普通论文[免费范文]在全县项目建设现场观摩
    范文大全
    普通范文[范文大全]县委书记在全县上半年经
    普通范文[范文大全]2010年寒假日记
    普通范文[范文大全]法院审判庭书记员恪守尽
    普通范文[个人简历]大学生毕业自传
    普通范文[零八零六]创建严格规范富有效率充
    普通范文[个人简历]个人简历封面模板:大鹏高
    普通范文[实习报告]银行见习总结
    普通范文[零八零二]借房协议
    演讲致词
    普通演讲[教师演讲稿范文]小学班主任经验交流发言稿
    普通演讲[会议发言稿]在新农村建设指导员队长年
    普通演讲[婚丧致辞]未来中国婚姻的变化
    普通演讲[节日祝福语]2011中学生元旦记事作文60
    普通演讲[节日祝福语]逗女孩子开心的经典搞笑短
    普通演讲[主持词]热电公司三周年员工歌手大
    工作范文
    普通党建工会[记要]三年级班主任工作总结
    普通公文方案[公文写作]深化企业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普通公文方案[公文写作]打造中国森工之都
    普通汇报体会[经验材料]劳保局十大创业就业扶持行
    普通公文方案[公文写作]公平是和谐社会重要特征
    普通总结[工作计划]2010-2011学年下学期高三教
    普通汇报体会[心得体会]学习十六大,公安怎么办?
    普通总结[工作总结]国土局2010年民主评议政(
    普通公文方案[公文写作]县高中阶段教育工作总结
    普通总结[工作计划]土木工程系科研部教学工作
    普通汇报体会[心得体会]保持党员先进性心得(六)
    普通公文方案[公文写作]述职报告[范文集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