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律师法律援助义务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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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也列入法律援助对象范围内。 从世界各国法律援助的提供人员构成来看,其主要由公职律师和私人律师两部分构成,此外还有律师之外的法律援助服务提供者,他们大多只能完成法律援助相关的辅助工作,例如为法律援助机构完成部分工作,或者是辅助律师办理援助案件。总体上律师依然承担着法律援助的核心工作,而且与一般基层工作人员和公证员相比,律师更能出色的完成援助工作,所以法律援助的实施主体是指代表政府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人员和机构,主要是指律师。 (二)法律援助的主要形式 依据我国司法实践和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法律援助的主要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其一,律师通过代理的方式,承担委托人的诉讼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援助,为需要获得法律帮助,但是又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诉讼当事人,免费担任其辩护人或者代理人,帮助诉讼当事人实现其合法的诉讼请求目的,这是最为常见的形式;其二,律师通过承担非诉讼法律事务方面的法律援助,为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援助。其三,律师免费为生活贫困的当事人,免费提供各种法律咨询,代写各种法律文书,这些都是律师法律援助活动的常见表现形式。 (三)法律援助义务的依据 国内诸多学者认为,从事法律服务作为律师生活的主要来源,国家不应该强制他们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律师也没有义务免费提供法律援助。但是也有大量学者认为法律援助作为国家的一项责任,作为律师就应该有责任肩负起这神圣的使命。律师法律援助义务的依据在于它的职业特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律师职业的正义追求。www.Ybask.Com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动力在于,现实生活中存在着诸多生活在贫困边缘的弱势群体,他们无力承担高额的聘请律师的费用,律师无偿的提供法律援助就是对正义的追求和倡导。(2)律师职业的伦理特质。律师要始终坚守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是维护正义的,但受援人诉请的权利到底是不是正义的,这只有律师接手后才能得知,那么这就需要律师严格律师职业道德。法律援助将职业道德和社会道德联系在一起,这就充分体现了律师职业伦理的特质。(3)律师职业的社会属性。律师其作为一支社会力量,在杜绝权力滥用,保护边缘群体和弱势群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此外,我国大批律师不仅是简单埋于案首、奔走于法院,而是积极推动立法,参政议政,可见在律师这个群体里,总深深烙印着社会责任。 四、我国律师提供法律援助义务的现状 首先,从整体上看,我国法律援助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其一,在制度上还不够完善。国外一些国家对法律援助机构的布局和数量上采用量化的方式。比如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法律援助整体水平不高。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对法律援助机构的数量和布局采取了量化的办法。比如美国要求每一万个穷人,必须保证提供两名律师;又如荷兰政府要求保证申诉人一小时内能够到达最近的一个法律援助点,这些做法为民众提供了方便快捷的法律援助。而我国目前仍然有近两百个县市还没有设立法律援助机构,且约十万人才能分享一名法律援助专职提供的服务。其二,在财政经费支持力度不够。西方发达国家每年会将财政收入的较大一部分划拨用于法律援助。比如荷兰和英国每年就划拨约1%的财政收入用于法律援助,每人约合三十英镑,而据统计2005年,我国人均占有法律援助经费才0.21元。 其次,区域之间法律援助发展不平衡。作为经济发展较快的东部沿海省市,财政上对法律援助的经费支持力度大,而中西部地区由于经济发展相对落后,财政收入还有待提高,导致政府对法律援助的重视和支持力度薄弱。例如广东、山东省每年法律援助经费超3000万,江苏、浙江也均超过了2000万,上海、河南、辽宁、重庆、福建、北京等地的法律援助经费也较超过1000万,以上十省法律援助的费用占全国法律援助总经费的60%以上,而西部新疆、内蒙、广西等地法律援助只有区区两三百万。由此可见,现阶段我国区域间法律援助发展不平衡现象较为突出。 再次,援助案件的办案质量不高。近年来,经济发达地区的律师增长速度很快,竞争越来越激烈。由于政府对法律援助经费提供了越来越多的保障,使得一些案源紧张的律师、法律工作者非常青睐援助案子,造成对援助案子进行抢夺瓜分的现象。而很多经验丰富执业时间长的律师则不愿加入到法律援助中来。相反,经济欠发达地区,原本法律人才就缺乏,再加上法律援助经费严重不足,使得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远远不够。两种现象都直接造成援助案子的质量普遍提不上去。 最后,我国提供法律援助义务的主体混乱,有专职律师、法援律师、法律工作者和一些地方政府官员等,专业素质良莠不齐阻碍了法律援助事业的快速发展。存在部分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缺乏责任心、敷衍办案,甚至违规省略必要的办案程序,缺乏对法律援助深层次含义的认识——维护困难群众切身合法权益。 五、实现律师法律援助义务的几点思考 根据2003年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五章规定,由法律援助机构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然而,我国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性质及机构设置参差不齐。统一全国的法律援助机构性质,明确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责和任务,促进我国法律援助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公职律师的设立 公职律师拥有律师和公务员的双重身份。在二00三年九月,重庆市将从事法律援助律师纳入了公职律师,这一举动在我国属于首创。我个人认为这种做法非常有参考借鉴价值。公职律师的设立将吸引一大批优秀的律师加入到法律援助的行列中来。作为地方政府,一方面要将公职律师的工质纳入当地财政支持,保障律师的工资待遇;另一方面公职律师的设立,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缓解法律援助律师过少的尴尬局面,有利于法律援助案件处理质量的提高。 (二)通过类似于招投标方式 各地市法律援助机构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披露法律援助案件的信息,而且根据具体案件列出相应的奖励,例如每年年终颁发荣誉证书等。提高律师“投标”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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