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诉修正案274条“民间纠纷”的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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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之间的合同纠纷、股份转让纠纷或一些较严重的侵权纠纷虽仍属于民事纠纷的范畴,但是显然就不能归于日常生活的领域。从这个角度来看,民间纠纷的范围要远远小于民事纠纷,且纠纷的可争议性也小于民事纠纷。 此外,“民间纠纷”是与“人民调解”相联系的语词,我们可以根据当今中国人民调解的对象范围来间接界定“民间纠纷”。在以往地方的实践中,在受理民间纠纷的过程中,普遍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管辖民间纠纷的范围界定为以下几个方面: (1)婚姻家庭纠纷。(2)生产经营性纠纷。(3)财产性纠纷。(4)侵权性纠纷。 但是,近年来其范围从婚姻、家庭、邻里等常见性、多发性民间纠纷扩展到公民与法人及社会组织之间的矛盾纠纷,以及村务管理、农民负担、土地承包及流转、征地拆迁和补偿、施工扰民、环境污染、劳动争议,拖欠农民工工资、医患纠纷等各个方面的纠纷。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并经认真研究后,人民调解法律委员会认为,由于民间纠纷的具体内容是企业之间的合同纠纷中,我们往往认为在这一领域很容易出现合同诈骗等等犯罪,那么我们就将企业间的合同纠纷排除在“民间纠纷”之外。总而言之,“民间纠纷”就是一些只在很小范围内有影响的没有潜在社会危害的民事争议。 该学说具有很好的出发点,考虑到刑法的保护机能,也比较具有可操作性。但是要注意的是,到底如何认定其影响力大小?是根据普通人的标准还是法律人的标准,如果是法律人的标准那是不是仅指受案法官的个人标准。所以,该学说如果要适用,还是存在很多需要自习考量的地方。 五、结语 经过对民事纠纷、行为目的说、事实联系说、影响力说的分析比较,我们认为各种学说都各自有优势与缺陷。wwW.ybaSk.com但共同的特定是都没有办法找到一个完全明确的标准来界定“民间纠纷”。其根本原因在于,在我国实践中就没有一个对民间纠纷的范围划定,而是随着社会发展总在不断扩大民间纠纷的范围。所以要从根本上解决该问题,除非修改修正案中该用词,或是立法者按照自己的目的在各种学说中选取最能体现现实意义者加以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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