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盗窃与抢夺行为的界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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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杨某某在被害人的注视下,将挂手机的绳子剪断,那就应当认定为抢夺行为。杨某某将手机拿在手上时,其已经实际取得财物,杨某某的行为被店主发现后拿着手机跑开的行为是盗窃被发现之后的逃跑行为。 另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明知自己拿着手机转身就跑的行为会即刻引起被害人的注意,被被害人发现,仍然实施上述行为,是公然夺取财物的行为。杨某某的行为属于盗窃被发现后公然夺取财物的行为,杨某某的盗窃未遂的行为与随后的公然逃跑行为是为了同一目的在同一时间段内针对同一对象先后实施的两个行为,两行为之间是一种吸收关系,根据“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原则”,应当认定杨某某的行为是抢夺行为,杨某某将手机拿在手上时,并未实际取得财物,该手机尚未脱离店主的控制,杨某某实际是通过逃跑的方式获得手机的实际占有。 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某拿着手机跑开的行为究竟是盗窃被发现后的逃跑行为还是通过拿着手机跑开的行为实际获得对财物的控制。应当认定杨某某拿着手机跑开的行为是盗窃被发现后的逃跑行为。首先,对于行为人用指甲刀剪断挂手机的绳子,将手机拿在手中时,是否已经实际取得对财物的占有,理论上存在争议,关于盗窃即遂的标准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从本案来分析,杨某某被被害人发现时,被害人站在店内的柜台之内,杨某某将手机拿在手中,站在店门口,应当认定杨某某已经控制了财物;其次,若杨某某被发现时,手机尚在货架上,或者掉在地上,尚可期待行为人不去进一步占有手机而实施逃跑的行为,而本案中,手机已经在杨某某手上,此时无法期待行为人将手中的手机放下,再实施跑开的行为,因而,将杨某某拿着手机跑开的行为认定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的事后逃跑行为更为合理;再次,从案件事实来分析,本案中,被害人在其陈述中称:“自己再次看向对方时,发现自己货架上挂手机的绳子断开,而对方手上多出一部手机,因而开始呼喊并追赶对方”,有此可见,并非行为人拿着手机跑开的行为致使被害人即刻发现自己的手机拿走,而是被害人先发现自己的手机被拿走,继而行为人逃跑,被害人追赶行为人。综上,就本案而言,应当认定杨某某的行为是盗窃行为。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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