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以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这些“人间力量”所固有的形式表现出来,而是表现为“超人间”力量的形式,因而具有超自然、超人间的神圣性。四、它说明了人间力量超人间化的原因,揭示了宗教观念的世俗基础和客观根源。
17.坚决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与世界各国经济、文化交往日渐频繁。由于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信息的传播更为快捷,直接影响到人们的思想和信仰领域。宗教方面对外交往日益增加的同时,境外敌对势力加紧了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渗透的活动,试图通过插手我国宗教内部事务,重新控制我国宗教组织,为“西化”、“分化”中国的战略图谋服务。因此,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活动,是宗教工作面临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必须保持高度的*敏锐性,绝不能麻痹大意。
利用宗教对于我进行渗透是指境外团体、组织和个人利用宗教从事各种违反我国宪法、法规和政策的活动和宣传,与我争夺信教群众,争夺思想阵地,企图“西化”、“分化”中国。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打着宗教旗号企图颠覆我国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我国统一、领土完整和民族团结;一种是企图控制我国的宗教团体和干涉我国宗教事务,在我国境内建立宗教组织和活动据点、发展教徒。这两种情况有时也相互交叉。境外利用宗教的渗透活动渠道越来越多,手段层出不穷,花样翻新,涉及我国社会的各个方面,已经对我国一些地方的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这些渗透活动的目的是企图搞垮中国*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江泽民同志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特别强调:“越是在扩大开放的形势下,越要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不动摇,越要做好抵御渗透的工作”。第一、要进一步提高各级党政干部对做好抵御渗透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清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的危害性。第二、加强各级党委、政府对抵御渗透的领导。第三、针对开放条件下抵御渗透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逐步使抵御渗透工作纳入法制轨道。第四、增强宗教界坚持独立自主自力、原则意识,在思想上、行动上增强抵御的自觉性。同时,加强宗教团体自身建设,牢固抵御渗透的基础。
抵御境外利用宗教的渗透活动,关键是处理好国内的宗教问题,做好国内的宗教工作,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把广大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紧紧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巩固和扩大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
18.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宗教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存在和活动的,必须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既是社会主义社会对我国宗教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各宗教自身存在的客观要求。
江泽民同志在1993年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还指出:“宗教是一种历史现象,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江长期存在,如果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卜相适应,就回发生冲突。这种适应,并不要求宗教信徒放弃有神论的思想和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在*上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党的领导;同时,改革不适应社会主义的宗教制度和宗教教条,利用宗教教义、宗教教规和教道德中的基本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服务。”1999年在与出席全国政协九届二次会议的民族、宗教委员座谈时,江泽民同志进一步提出了“相适应”的含义:一是信教群众要遵守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法律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宗教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二是宗教活动要服从、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宗教界人士要爱国、进步,要为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发展多作贡献。2001年11月,党中央、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江泽民同志发表了重要讲话,进一步阐述了“相适应”的理论,概括为“两个基础”、“两个要求”和“两个支持”。“两个基础”,即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符合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是我们做好宗教工作的政基础:我国各宗教通过自身的改革和进步,也为社会主义社会发挥其积极因素打下了一定的基础。“两个要求”,即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从事的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两个支持”,即支持宗教界人士努力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支持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与各族人民一道反对一切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为民族团结、社会发展和祖国统一多作贡献。
19.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基本内容
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基本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1)公民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既尊重和保护信教的自由,也保护不信教的自由,这是最基本的内容。(2)宗教必须在宪法、法律和政策范围内活动。公民在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有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损害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干预正常的宗教活动。(3)各宗教一律平等。我国的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不论信众多寡、影响大小,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没有占统治地位的宗教。政府对这些宗教一视同仁,不加歧视。 (4)宗教与国家政权分离。按照这一原则,任何人都不得利用宗教干预国家的行政、不得干预司法、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不得干预婚姻、计划生育等等。国家政权也不能被用来推行或禁止某种宗教。(5)国家保护一切在宪法、法律和政策范围内的正常的宗教活动。(6)无神论与有神论之间相互尊重。(7)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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