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特点及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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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性质和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还缺乏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究竟是法定仲裁还是约定仲裁,没有定性,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如何处理仲裁裁决缺少法律规定。仲裁裁决生效后,执行机构也没有确定,从而致使当事人不愿选择仲裁,即使选择仲裁也因存在上述问题而最终还要走上诉讼之路,背离了《土地承包法》的立法本意。此外,刑法还将严重侵占耕地的行为作为刑事犯罪列入严厉打击的对象,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样有利于打击非法占用耕地的行为,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用刑罚打击非法占用耕地、侵害农民利益行为的案例还不多见,尚需不断完善。 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建议立法明确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法律地位,将其确定为法定仲裁,当事人未经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仲裁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这样就必须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并制定统一的仲裁规则,在机构和人员上予以保障,这样一方面可以有一个常设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并监督《土地承包法》实施,另一方面可以有效减少人民法院受理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提高处理纠纷的效率。 人民法院作为解决纠纷和争议的司法机关,被人民群众视为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处于矛盾的集中点,因此,审判人员在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时,应当认真分析土地承包纠纷的成因及特点,抓住主要矛盾,严格依法办事,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以化解纠纷、解决矛盾为主要目的,耐心做好调解工作,争取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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