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范文 | 演讲致词 | 汇报体会 | 总结报告 | 公文方案 | 领导讲话 | 党建工会 | 论文 | 文档 | 书信 | 
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大全网 >> 论文 >> 法律论文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试论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的思考           
试论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的思考

论文摘要 目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和城市化加速发展的时期,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推进,建设用地的稀缺性愈加凸显,其供求失衡的矛盾亦日益尖锐,但与之不相适应的是,我国现有的建设用地未能得到充分利用,特别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总量大但利用率不高。在此背景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为此,十七大《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这一问题作了突破性的调整 ,而实现这一目标的前提是必须依法建立起完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

论文关键词 集体土地所有权 流转 工业化 城市化

我国现行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所确立的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都规定了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又将这一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农民集体”,细分为“村农民集体”、“村内农民集体”和“乡镇农民集体”三类,而根据物权法正式确立的代表制度,对应于此三类主体的代表主体分别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内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和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说以上现行生效法律对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确定、主体的具体类型即表现形式的划分、主体实现其权利的组织形式等方面都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但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以及农村土地制度的具体运行来看,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仍然存在诸多缺陷,亟待立法部门予以完善。在此,本文作者仅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谈谈自己的一些想法:

一、“农民集体”的法律性质尚未经明确

如前所述,我国现行已经生效的法律明确规定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为“农民集体”。LocalhoST而要实现农村土地的规模化经营与市场化运作,还必须使“农民集体”这一主体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即民事主体。但根据《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我国现行的民事主体类型仅分为自然人和法人两大类 ,并无“农民集体”这一类型,且“农民集体”又完全有别于自然人和法人。那么,“农民集体”究竟能否成为民事主体?如果是,它又是何种类型的民事主体?其法律性质如何?学界对此尚未形成统一认识,法律亦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农民集体”当且应当成为民事主体。这首先是我国目前的社会现状所决的,而从其历史沿革来看,传统民事主体制度的发展本身就是立法不断适应社会经济生活状况和要求的过程。其次,这也是集体所有制的本质所决定的。《物权法》明确了农民集体所有的含义是“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即集体组织成员按照法律的规定,对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财产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这种所有制形态下,本集体成员的权利主要是通过成员权来体现。可见,“农民集体”虽是一定范围内的农民个体的集合,但集合成的农民集体并不等同于农民个体人格的简单相加,也区别于农民个体人格。因为,尽管农民个体存在于集体之中,与集体有着不可分离的利益关系,但集体和农民个体在意志和利益等方面仍然有着明确的界限,亦即存在着不同的人格。有学者认为,具有单一意志、具有自己的名称、以特别的方式向社会公示其存在(登记)是民事主体的三大构成要件 。而其中仅单一意志是其本身所天然具备的,故笔者将其视为民事主体的根本要件。显然“农民集体”是有其独立的意志和利益即人格,具备了民事主体的根本要件,那就应当赋予其明确的民事主体地位。
至于“农民集体”的法律性质,笔者认为可从考察它的形成历史及责任承担方式两方面来剖析。首先,“农民集体”是一定范围内的农民个体的集合,是人的集合体,不同于自然人。从其形成来看,“农民集体”的存在不是单纯基于财产结合的事实,而是自然人基于历史和自然原因以一定身份的结合,是为了实现一定的共同生产和生活目的。“农民集体”其权利的享有和行使虽以农民集体的名义进行,但实际上是一定区域全体农民的共同行为。其次,“农民集体”对外承担责任以其可处分的财产为限,农民个体对集体债务不承担责任。农民集体作为一个共同体所承载的社会职能决定了其不因财产债务而破产,农民集体原则上是不可消灭的 。从这一点来看,“农民集体”是一种成员个体对组织的债务不承担责任,组织的责任只限于其可处分的财产即组织承担有限责任,且组织也不因其债务而破产的民事主体。显然,它是明显区别于法人的。
综上,笔者认为,“农民集体”的法律性质决定了现阶段实现“农民集体”民事主体地位的途径唯有就民事主体类型进行扩张,即突破二元主体理论的传统观念,设立第三类民事主体,直接将“农民集体”作为民事主体列入《民法典》。如前所述,因“农民集体”完全有别于现有框架范围内的民事主体类型,既非法人,更非自然人,如民事主体类型不进行扩张,则现有的民事主体结构是无法容纳“农民集体”这样一类主体的。而当前,《民法典》尚在立法过程中,这就使得这一方式在技术上也是可行的——“一个社会中,法律将哪些社会存在确认为民事主体,与立法者的主观意志相关”。

二、“农民集体”的成员资格界定缺乏明确标准

《物权法》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含义是“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进而又对农民集体所有权行使的程序进行了规定,这对于农民集体成员合法权利的保障是至关重要的。但这个“本集体成员”到底包括哪些人?哪些人才能成为“本集体成员”?法律却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这就导致农民集体内部关系界定不清,成员在集体中的具体法律地位难以真正确立,其合法权益也往往难以得到法律有力的保障。所以,为保证“农民集体”发挥其应有的主体功能,应当尽快对农民集体成员资格的标准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
为了探讨农民集体成员资格的标准问题,首先不得不先来剖析一下集体成员权的特性,因为农民集体成员权是以集体的成员资格为发生基础,并与这种资格相始终,换言之,农民集体成员资格的界定问题实质就是农民集体成员权的界定问题。

“农民集体”的组织特性,决定了农民集体成员权有着自身的独特性:

第一,平等性。农民集体所有的

[1] [2] 下一页

  • 上一个论文:

  • 下一个论文:


  • 看了《试论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的思考》的网友还看了:
    [法律论文]试论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刑罚区分之必
    [法律论文]试论扣缴义务人刑事的责任的几点思考
    [法律论文]试论我国涉食品安全犯罪中的定罪与量刑标准
    [法律论文]试论青少年犯罪预防研究
    [法律论文]试论商业贿赂行为
    [法律论文]试论我国保险纠纷业内调处机制的完善
    [法律论文]试论审判实务视角下的分居制度构建
    [法律论文]试论布依族习惯法的变迁与发展
    [法律论文]试论环境利益与环境权
    [法律论文]试论我国反垄断法对自然垄断行业的规制

    法律论文
    普通论文行政赔偿中的“违法”概念辨析
    普通论文浅谈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渎职罪
    普通论文证据及其证明规则的历史沿革
    普通论文中国法律文化现代化略论
    普通论文诉讼监督制度改革的若干思路
    普通论文试论网络安全技术与网络犯罪的关
    普通论文论中国宪法私法化——兼论宪法解
    普通论文试论合同解除效力之恢复原状义务
    普通论文浅谈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机制研
    普通论文民事再审制度研究
    普通论文也谈行政法院的设立
    普通论文试论法治报道应避免出现的几个问
    论文
    普通论文[简历文档]股份合作制:农地规模经
    普通论文[今日更新]初中古诗词教学中实施美
    普通论文[免费范文]县财政局2007年行政执法
    普通论文[免费范文]党支部书记培训总结
    普通论文[免费范文]出国留学、任教协议书
    普通论文[今日更新]浅析旅游管理专业酒店业
    普通论文[今日更新]浅谈第二课堂活动与个性
    普通论文[今日更新]试论惩罚性赔偿在产品责
    范文大全
    普通范文[范文大全]完善遏制腐败制度调研对
    普通范文[范文大全]全市组工干部业务培训学
    普通范文[范文大全]2012年机关局新春团拜会
    普通范文[范文大全]2010年工会财务管理工作
    普通范文[范文大全]法官自由裁量权与抗诉条
    普通范文[范文大全]市保密局关于如何做好保
    普通范文[范文大全]大学生2011年暑假社会实
    普通范文[范文大全]构建新型劳动关系和员工
    演讲致词
    普通演讲[竞聘演讲稿]竞职演说(护士长)
    普通演讲[会议发言稿]XX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站
    普通演讲[其他礼仪范文]提高自己的处世艺术
    普通演讲[会议发言稿]全体党员会上的发言
    普通演讲[竞聘演讲稿]《坐井观天》说课设计及教
    普通演讲[开业开幕]领导干部篮球赛开幕式上的
    工作范文
    普通公文方案[公文写作]农业产业化现状及政策
    普通公文方案[公文写作]水利工作汇报
    普通公文方案[公文写作]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普通汇报体会[经验材料]优秀班主任班级管理发言稿
    普通总结[个人总结]大一学习生活总结
    普通总结[年终总结]2009年公司运输车队年终总
    普通公文方案[公文写作]试论城市党报的创新
    普通公文方案[公文写作]社保基金投资中的风险控制
    普通汇报体会[先进事迹材料]老园丁  谱新曲
    普通汇报体会[心得体会]语文实习教学心得体会
    普通公文方案[公文写作]青春在平凡的岗位上闪光
    普通领导讲话[思想宣传]在区推进“村村通”广播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