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基层人大对司法权的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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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价值取向,以实现司法公正为目标,以不妨碍司法人员独立行使权力为前提。在具体工作中,还应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一)要依法开展监督。监督权是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人大行使监督权的目的是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及人民的根本利益。人大在行使监督权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此外,人大还应坚持在党的领导下行使监督权和集体行使监督权的原则,防止个人干涉司法工作,避免把人大监督司法变成个人或少数人审批案件,使人大的监督成为一种个人行为,影响司法公正。 (二)要维护司法职权。司法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司法人员的职权。人大在行使监督权时,要避免对案件提出具体意见,干涉司法人员独立审判权。司法活动是一项技术性、理论性、科学性都很强的工作。行使办理案件是需要经过专门的训练,没有专业知识和经过严格的程序是难以有所作为的。人大可以通过启动监督制约机制,对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进行补充完善,防错纠偏,促进司法公正。 (三)要强化监督力度。人大可以积极探索与纪检、监察及审计等机关联手开展监督的形式,并把人大监督与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合力,抓住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作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重点,做细做实监督工作,确保司法人员秉公执法、廉洁办案。但是媒体也可能阻碍司法公正,在其间设立一道屏障还是必要的,若一味地强调媒体的监督,会将“司法拉进社会的同时也把社会拉进了司法”。 (四)要防止偏听偏信。人大在受理公民或单位的申诉、控告时,要避免先入为主,应充分听取司法机关的意见,全面了解案件的情况,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等受到保护。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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