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 |
|
|
度进行限制。规定具有下列事由的不得予以再审:1、申请再审或申诉超过法定期限的;2、申请再审人或者申诉人主体资格不合法的;3、上级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4、人民法院依照监督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5、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6、人民法院判决、调解离婚的,但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7、因当事人不上诉而生效的一审案件;8、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其他不能申请再审的。检察院只能根据当事人对再审之诉被法院驳回或者再审经过上诉仍不服的申诉而提起抗诉,进而启动再审程序。 上一页 [1] [2] [3] [4]
|
|
上一个论文: 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与审判方式改革 下一个论文: 试论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
|
|
|
看了《试论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的网友还看了:
[法律论文]试论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刑罚区分之必 [法律论文]试论扣缴义务人刑事的责任的几点思考 [法律论文]试论我国涉食品安全犯罪中的定罪与量刑标准 [法律论文]试论青少年犯罪预防研究 [法律论文]试论商业贿赂行为 [法律论文]试论我国保险纠纷业内调处机制的完善 [法律论文]试论审判实务视角下的分居制度构建 [法律论文]试论布依族习惯法的变迁与发展 [法律论文]试论环境利益与环境权 [法律论文]试论我国反垄断法对自然垄断行业的规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