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几个问题及相关规定综述 |
|
|
作为第三人参加劳动争议仲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一条,劳社厅函〔2000〕52号),“职工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鉴定结论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第四条,劳办发〔1996〕28号)。 法院审理涉及工伤的劳动案件,应注意区分行政机关享有的法定职权,不要超俎代庖,审理时若尚未进行工伤认定或伤残鉴定的,应当中止诉讼,委托认(鉴)定或责令当事人申请工伤认(鉴)定。 上一页 [1] [2] [3] [4] [5] [6]
|
|
上一个论文: 当前城市房屋拆迁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下一个论文: 当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的问题及建议
|
|
|
看了《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几个问题及相关规定综述》的网友还看了:
[免费范文]试析劳动合同中的竞业禁止条款 [法律论文]试析劳动合同中的竞业禁止条款 [法律论文]试析发挥企业法律顾问作用 防范治理企业劳动纠纷 [经济论文]论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 [法律论文]试析顶岗实习大学生劳动者身份的法理思考 [经济论文]试析国际贸易对劳动力密集型企业的影响及对策 [今日更新]五一劳动节活动法会小记 [今日更新]2013年五一劳动节长假露营活动策划书 [今日更新]2013年五一劳动节烧烤露营方案 [今日更新]2013年五一劳动节中小学校防溺水告家长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