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数字玄武”建设的进一步深入,我区投资环境会越来越好,必然有许多投资者将在这里开始他们的创业历程,融入到高科技产业大潮中,现有it公司也将实现经营主业的转变,进行公司结构和资本的重组。上述变化必将带来许多新兴公司的设立和公司股权的转让等一系列问题。依据现行的《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1)在公司设立中应注意的问题。
在公司设立中,除了要符合《公司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在设立时注意股东人数、制定章程等基本设立条件以外,还应特别关注出资类型方面的法律规定。因为新兴it公司多是以高科技为经营方向,因此以专利技术、商标权、非专利技术和劳务等作为出资将大量出现。《公司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合伙企业法》第十一条规定:“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五条规定:“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欺骗,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上述都是针对技术投资的相关法律规定,在公司设立中应严格依照执行。
(2)在公司股权转让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中,因为经营需要或股东意愿可能会遇到股权转让的问题,此时应注意严格依法进行,避免纠纷的产生。《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第三十条规定:“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公司如果限制股东的股份转让权,或者以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强制转让股权或强行代转让方决定股权转让价格、付款时间或其他条件的,权利受侵犯的股东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侵权赔偿之诉。
如果公司不及时变更股东名册和到工商局进行变更登记,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办理转让手续请求之诉。
5、在技术交易、专利转让中,如何保护交易的安全。
随着“数字玄武”工程中的“一街三园”格局的逐步形成,软件产业将成为继电子产品销售之后又一支撑我区高科技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软件产业的高速发展必然带来软件交易的大量涌现,技术交易市场必将应运而生。技术交易市场是在有形资产交易市场之后活跃起来的又一个具有极大发展空间的新型交易市场。因为交易中以专利权、商标权和非专利技术为交易对象,所以应注意以下两个主要问题。
一是在交易过程中注意保护商业秘密。
在技术交易中往往要将商业秘密与专利技术一起转让或许可对方使用,而如果交易失败,商业秘密又被对方无偿获悉,那就很有可能会给秘密所有者造成损失,或者至少是造成威胁。因此,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如何保护商业秘密是很关键的,要做好保护工作,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在正式开始谈判前,要多与对方沟通,一定要在确定对方有购买诚意的前提下,才可以向对方介绍该商业秘密技术,不能贸然行事。
(2)如果交易失败,对方又侵犯了商业秘密,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因为,对方已获知该技术秘密,原则上对方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该项商业秘密,自己也不准许不正当地使用。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据此,如果发现对方有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时,受害方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3)为避免侵犯商业秘密情况的发生,建议采取一种比较稳妥的方法,那就是在向对方透露技术秘密前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写明技术秘密的范围,写明对方应当采取的对技术秘密的保护措施,约定如果对方违反约定泄露了秘密或擅自使用则要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这样做既能界定技术秘密的范围,又可以约束对方不得泄露秘密,起到一定的提醒与威慑作用,防患于未然。
二是要注意转让合同的形式规定和手续要求。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书面合同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另外当交易的受让方是外国人时则有特殊法定要求,《专利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因此在转让专利技术时,与对方进行交易是要特别注意这些形式方面的规定并且要履行法定手续。
四、我院进一步为“数字玄武”工程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设想。
1、严厉打击相关的诈骗、盗窃等经济犯罪,充分利用国家强制力,为“数字玄武”建设的推进提供稳定、安全的法制环境,坚决保障it企业的财产安全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2、公正审理相关it企业发生的房屋租赁、劳动争议、消费者权益等民事案件,进一步理顺关系,明确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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