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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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特别休假因年度终结或契约终止而未休者,其应休未休的天数,雇主应发给薪资。 第三十条 员工留职停薪不予特别休假。 □ 请 假 第三十一条 员工请假分为八种,见表6.1.4 第三十二条 员工请假,事假应于一日前觅妥职务代理人并填写请假卡,照下列规定办妥后方得离厂,否则以旷工论;但因突发事件或急病不及先行请假者,应利用电话迅速向单位主管报告并于当日由单位主管或其代理人依下列规定代办妥请假手续,否则亦视同旷工论。 (一)请假1天(含)以内时,报请班长转呈副厂长核准。 (二)请假2天(含)以上,报请主管转呈经(副)理或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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