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介入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性及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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径 1、抗诉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职权,抗诉是检察机关行使民事检察监督职能唯一的法定方式。通常情况下,检察机关的抗诉程序因申诉人的申诉而启动。但是,当一份错误的民事判决导致国家利益受到损害时,国家利益由于其自身的公共性,通常与个人没有直接关系,因而,往往无人对国家利益受损提出申诉。对此,检察机关应当以维护国家利益为己任,即使无人申诉,也应当启动抗诉程序,通过行使抗诉权达到维护国家利益的目的。例如:法院对一件起诉清算组的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后,判决清算组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该清算组没有申诉。而检察机关发现判决确有错误且涉及到国家利益,即可主动行使抗诉权,启动抗诉程序。 2、支持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这一规定,当国家利益受到损害,国家利益的管理者不知道起诉或者怠于起诉时,检察机关可以支持国家利益的管理者提起民事诉讼。 3、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在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之规定,我院在对被告人马彦平破坏电力设备罪提起公诉时,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法院经过审理,全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附带民事诉讼,虽然在刑事诉讼中提起,但其实质上是一种民事诉讼,受到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国家利益受到损害时,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是履行民事检察职能的重要表现形式。 4、民事检察建议 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创设的一种监督方式。由于检察建议这种监督方式简便灵活,因此在民事检察的司法实践中被广泛采用。在国家利益受到损害的案件中,运用检察建议也可以收到一定的实效。 5、提出民事公诉 所谓民事公诉,就是当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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