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关于高等教育质量法律控制系统的研究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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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监督权的主体主要有:党委、校长、组织部、纪委——上对下的监督;院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下对上的监督;校务公开——管理者接受群众监督。 2.2教育质量的责任追究系统 目前,我国的高等教育正在向大众化、国际化发展方向迈进。随着各高校的持续扩招,量的问题得到了极大的改善,但是质的问题却曰益严重。高等教育领域需要的是全方位的创新,并不是单一的借鉴国际通用的一些质量管理体系。创新的目的在于提升高等教育的质量,因此就必须引进新的理念和方法,从而形成新的生产函数,创造出新的产品,针对教育的质量就必须设计质量的责任追究制度。 高等教育的质量责任是为现时存在的高等教育质量体系提供量定原则,衡量行为人在多大程度上背离了为维持秩序所要求的尺度,高等教育质量责任同样的意味着防止不法行为扰乱法律上保障的使忠诚公民确证的一种合法性的期待。对于责任制度,应当包括“义务制定”、“归责要素”和“负担形式”三方面内容。高等教育在实质上也是一种服务性的行业,那么高等教育质量责任无疑也是一种产品质量责任。高等教育质量责任法律系统是调整高等教育质量方面的权利、义务、责任关系的一个有机的法律发展整体。 构建责任法律系统,需要具备高等教育质量责任规范的系统结构、系统模型、稳定可能性的机制。该系统是将法律作为对高等教育质量进行综合质量的基本手段和方法,是一个高等教育质量责任的功能要求和动态过程,其主要构成包括:主体部分——高等教育质量责任的立法系统、辅助部分——国家领导系统、意识系统——行为人的观念系统、执法系统一一对于高等教育的一系列环节予以法律执行的系统、司法系统—一保证高等教育质量的系统、信息反馈系统——包括各种机关的反馈和传媒的反馈、监督系统——权力机关等的监督。总的来说,高等教育质量责任法律系统是一个多层次、多信息、多路反馈的环状结构。 该系统的的作业分析基本上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即宏观分析、中观分析、微观分析。每一个层次都其独特的有静态分析和动态分析、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等。其作业的步骤依次为:系统目标的确定、系统分析剖析、系统模型的选择和研究、系统的运筹划算、系统优化选择和系统成功评价。我国的高等教育质量责任法律系统的特征可以概括为多主体、多目标、多功能、多路协调、共同控制的复杂系统,一个内部复杂外界模糊但又可以预测的系统。我国的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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