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调解:审判经验与法学原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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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审判经验/诉讼调解/司法政策/法学原理
内容提要: 审判经验来源于司法实践,既不能脱离基本原理和理论的指导和制约,也不能一味固守原理和定律、拒绝回应社会与实践的需求与论坛考试只能视为一种基本的准入条件,而职业训练,包括通过师徒传承方式继受审判经验、传授养成职业道德等,才是立身之本。通过资历积累形成的经验和操作技能以及与此紧密相关的在长期审判实践中形成的司法伦理和操守,不可能由学位替代。 [6]主要指以法的价值和规范为研究对象的法解释学和法哲学,法社会学和现实主义法学则是对传统法学的某种背离。 [7]有关理论与制度程序方面的问题,参见范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范愉:《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8]有关调解与和解的区别与联系,参见前引⑦,以下不作严格区分。 [9]Owen M.Fiss: Against Settlement, 93 Yale Law Journal, May 1984,1073.中译文节选见[美]斯蒂芬•B•戈尔德堡等:《纠纷解决——谈判、调解和其他机制》,蔡彦敏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84-388页;全文见费斯著:《如法所能》,师帅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10]Galanter, M., A Settlement Judge, not a Trail Judge: Judicial Medi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Journal Of Law & Society, Volume 12, Number 1, Spring 1985. [11]Galanter, M., The Emergence of the Judge as A Mediator in Civil Cases, Judicature, Volume 69, Number 5, February-March, 257-262, 1986. [12]此处参考采用了王申的译文。有关格兰特的研究及评述详见范愉:《从诉讼调解到“消失中的审判”》,载《法制与 [1] [2] [3] [4] [5]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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