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性的十四岁以下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十四岁以下的人仍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三分法
三分法有两种划分方式:
第一种方式是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绝对无刑事责任、相对无刑事责任以及完全刑事责任三阶段。1968年修订的《义大利刑法典》规定,不满十四岁为绝对无刑事责任阶段;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为相对无刑事责任阶段,行为人只有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时才负刑事责任,而且必须减轻处罚;满十八岁为完全负刑事责任阶段。1971年的《加拿大刑法典》规定,不满七岁为绝对无刑事责任阶段;已满七岁不满十四岁为
相对无刑事责任阶段;满十四岁为须负完全刑事责任的阶段。
第二种方式是将责任年龄划分为绝对无刑事责任、减轻刑事责任以及完全刑事责任阶段。1971年修订的《瑞士刑法典》规定,不满十五岁为绝对无刑事责任阶段;已满十五岁不满十八岁为减轻刑事责任阶段;满十八岁为完全刑事责任阶段。1968年《民主德国刑法典》和1976年《南斯拉夫刑法典》规定,不满十四岁为绝对无刑事责任阶段;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为减轻刑事责任阶段;满十八岁为完全刑事责任阶段。
(三)四分法
四分法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绝对无刑事责任、相对负刑事责任、减轻刑事责任和完全负刑事责任等四个阶段,1929年的《西班牙刑法典》规定,不满七岁为绝对无刑事责任阶段;已满七岁不满十五岁为相对负刑事责任阶段;已满十五岁不满十八岁为减轻刑事责任阶段;满十八岁为完全负刑事责任阶段。《菲律宾刑法》规定,不满九岁为绝对无刑事责任阶段;已满九岁不满十五岁为相对负刑事责任阶段;已满十五岁不满十八岁为减轻刑事责任阶段;满十八岁为负完全刑事责任阶段。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香港特区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就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以四款分别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因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为如下四个阶段:
1. 不满十四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
2.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且减轻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此年龄阶段的人只对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所列出的犯罪负刑事责任,而且对其应依该条第三款的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
3.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是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此年龄阶段的人应对所有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但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 已满十八周岁,是完全负刑事责任阶段。 (二)香港特区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香港特区《少年犯条例》对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作了规定,该条例第二条规定,刑事责任的年龄为七周岁。这就是说,未满七周岁的儿童实施了任何行为均不构成犯罪。至于已满七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则要对一定条件下的行为负刑事责任,这种一定条件是指儿童“恶意选择”实施被禁止的行为,即明知是“非常错误”仍要去实施。
五、处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青少年承担刑事责任的几个原则 各国对处于相对刑事责任阶段的青少年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综合而言,主要体现以下的三个原则:
(一)明知故犯原则
明知故犯原则规定:相对负刑事责任的青少年明知是犯罪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应负刑事责任,其基本理论是,刑事责任是基于有意识的危害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意识即主观上必须有罪过。而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青少年发育又极为不平衡,认识能力也有差距,有的青少年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主观上并无罪过,无须对其惩罚,而有罪过的青少年实施了犯罪行为则应受到惩罚,以矫正其不良意识。例如《罗马尼亚刑法典》第九十九条规定:“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只有其犯罪确系明知故犯的才负刑事责任”。
(二)重罪原则
重罪原则规定:某一阶段的未成年人犯重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触犯刑法轻罪条款或实施情节较轻犯罪行为的不负刑事责任。该原则认为,处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青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