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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信托产品信用增级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           
浅析信托产品信用增级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
强的第三方,担保方的信用等级高于所发行证券的级别是担保有效提升证券信用级别的前提。担保方的注册资本有多少?目前经营状况是否正常?盈利还是亏损?资产负债率是否过高?是否同时还为其他企业担保?这些判断担保方实力的基本财务信息,在笔者搜集的信托计划书中却几乎都未提及。信托计划书对担保方一般都是泛泛而谈,报喜不报忧。
  担保方的双重身份蕴藏风险。374个信托产品中,还有个别产品存在担保方身兼二职的情况。某信托公司相继推出的两个信托产品中,其中一个产品的借款人同时又是另一个产品的担保人,而两个信托产品发行间隔仅一个月。两个产品处于同一风险源的情况下,极易发生风险传递效应,然而对于其中蕴藏的风险,该信托公司却没有任何的风险提示。
  担保机构参与水平低。374个信托产品中,作为专业的担保机构却仅为6个产品提供了担保服务,远远低于其他机构的担保比重。截至2006年末,我国担保机构数量为3366家,虽然担保机构众多,但注册资本低、缺乏资金补充机制、经营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专业人才严重不足等问题导致现有的担保机构信誉不佳,得不到市场的认同。
  (三)保险介入程度低
  在笔者统计的374个信托产品中,只有1个产品引入了保险方式: 2005年9月,中信信托发行一款名为“国宾世贸中心(B座)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除了抵押、质押、偿付准备金和实力企业担保以外,还向平安保险投保了财产险、第三方责任险,以及为保障其收益按时兑付而投保的预期利润损失险。这是国内首次通过保险来帮助信托公司控制即时兑付的风险。虽然目前已经有信托公司开始和保险公司合作,但从目前我国信托业的整体来看,保险在信托领域的介入程度还很低。
  (四)信用评级缺失
  信托项目的质量和信用等级能够被准确评估,不仅能够增强投资者的信心,也能够提供市场信息,增加交易的透明度,这将关系到信托产品能否为广大投资者所接受。而笔者统计的374个产品中,没有一个产品经过信用评估,诸如项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预期收益率的判断依据、抵押物与质押物的保障程度、担保方的实力和信誉等投资者关注的问题,都仅凭信托公司的一面之词,缺乏最基本的公信力,投资者承担了巨大的投资风险。

  完善信托产品信用增级的对策
  
  鉴于目前我国信托产品中信用增级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为了促进信托业的良性发展,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着手,完善信托产品中的信用增级环节。
  (一)增大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根据2002年7月18日起施行的《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信托投资公司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财产承担;当信托公司违背信托合同擅自操作时,投资者所受损失才由信托公司赔偿,运营过程中的风险则完全由投资人承担。

  相比投资者承担的巨大风险,由于信托的私募性,投资者对收益分配、资金运作、信用增级等方面获取的信息却要少得多,信息严重不对称。因此,应增大信托项目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尤其是投资者最为关注的风险因素,诸如资金运用项目的投资情况、项目方公司的背景和实力、信用增级手段,如抵押(质押)物是否过硬、抵押(质押)比率、担保方信用级别和资金实力等重要信息的披露,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二)强化担保机构的信用增级作用
  近年来,我国担保业发展迅速,2003年担保机构数量为966家,而2006年末就增长为3366家。强化担保机构在信托产品信用增级中的作用,将会极大地促进我国信托行业的发展。
  完善资金补充机制。截至2006年末的3366家担保机构中,政府完全出资的有688家,占总体的20%,参与出资的有629家,占19%,政府出资仍是担保资金的重要来源,但由于目前政府出资以各级地方政府财政资金和资产一次性划入为主,且受制于地方财政能力,出资的规模有限。笔者认为可由地方政府根据担保业务发展情况,每年按一定比例动态增资,并纳入财政预算,变一次性划入为持续“输血”,这样不仅能较大程度上解决担保机构的资金补充问题,还能摒弃地方政府滥用政府公信力、为信托项目提供财政担保、与现行法律法规冲突的弊端,变政府直接行政干预金融为通过间接、经济的手段将政府行为融入到金融市场中来。除了以政府财政为主要的出资渠道外,还应鼓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金融机构、企业、社会团体等多种性质的资本参股。另外,可考虑适当增加政策性银行对担保机构的低息贷款补充担保资金。
  提高担保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担保机构自身应加快信息化建设,完善风险防范、识别、控制的评价体系,真正实现企业化运作。政府应摒弃行政干预,加强对担保机构运作的监管,减少担保机构的无序竞争,净化担保行业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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