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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属性及适用原则(下)           
羁押属性及适用原则(下)
关键词: 刑事诉讼/羁押属性/原则criminal procedure/characteristics of detain/principle 
  内容提要: 羁押是刑事诉讼中常用的一种人身强制措施,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中反映出不同的性质和功能,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也有不同的意义。现代羁押制度是在刑事法治原则及无罪推定原则指导下的,专门机关根据法定审查机关决定,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押在指定场所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羁押的主要目的在于防止嫌疑人、被告人逃跑、自杀、妨害证据,以保证及时到案及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预防再犯罪则是辅助性的。审判前的羁押应是例外的措施,采取替代措施应为一般性原则。在制定和适用羁押制度过程中,要贯彻法制、比例、司法、诉权以及一次性、令状、防止双重风险等原则。 
  三、羁押的目的类别 
  羁押是把依法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押在指定场所以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亦即所谓未判决前的拘禁。从各国现行法规定的情况看,羁押的目的有所不同。 
  欧盟国家一般都将羁押的正当理由确定为:担心(被告人)逃跑及干扰司法进程、预防犯罪、维护公共秩序。在英格兰、威尔士和其他普通法地区,那些等待审判的犯罪嫌疑人被认为法律上的无罪,将那些法律上无罪的人拘禁或羁押在专门场所里需要正当的理由,因为这违反基本的人权。英国法中羁押是一种例外,逮捕的目的只是强制嫌疑人到庭。要延长羁押期限的决定,除了要考虑嫌疑人涉嫌犯罪是否严重,警察侦查是否勤奋而富有效率以外,还要特别考虑羁押期限对于获取、保存证据或者进行有效的讯问是否为必须的。德国现代刑事诉讼法学认为,羁押是刑事诉讼中为了确保诉讼程序之进行及刑之执行而对被告所实施之自由的剥夺。其目的在于1.确保被告在刑事诉讼中到庭;2.保障侦查机关合法进行犯罪事实的侦查;3.确保刑之执行。在确保诉讼程序的措施中,羁押是对个人自由影响最严重、最深远的侵害;另一方面,羁押对有效的刑事司法而言,在许多情形下确是不可缺少的措施。一个国家的内部秩序通常显示在如何规范冲突的方面:例如专制国家在错误的认知下,即国家与人民是对立的,常会过分强调国家的利益,以至倾向使用最可能使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措施。而在以法治国家中,处理冲突的原则,并不定位在国家与人民对立的理论下;国家本身有义务达成而项目的,即一方面经由刑事侦查来确保秩序,另方面则也要对人民的自由加以保护。因此宪法上规定适当原则,将羁押的范围及限度定在最有必要的情形下。审前羁押有时可能被用来给犯罪嫌疑人一个教训,即使其犯罪行为没有达到被判处监禁刑的程度,这似乎与审前羁押的法律原理相违背。在德国羁押的目的已不仅仅是为了保证其出庭审判和使证据保持原样不变,已成为一种带有惩罚性和犯罪预防目的的综合功能的工具。尽管如此,德国依然制定了救济措施,犯罪嫌疑人可以对羁押命令提出上诉、向颁发羁押令的法官申请复议、法院有自动定期对羁押审查的机制、延长审批权限制等。在法国先行拘押是将受审查人在整个侦查期间或其中部分时间关押起来的一项极为严重的措施。(注:在法国拘留是指司法警官在必要时将准备听取陈述的人拘留24小时(特殊情况可以延长48小时)的临时性措施;逮捕则是任何人都有权抓捕犯罪行为人至最近的司法警察处的行为。这两种行为与先行拘押并无直接关系。)在这个强调民权的国度里,对先行拘押受到实体和形式要件的限制,除非1.指控的是重罪;2.保全证据、犯罪事实痕迹的唯一手段,防止对证人或受害人施加压力,防止恶意串通的唯一手段,保证社会秩序免受犯罪扰乱所必要的,切断与犯罪的联系,保护当事人、制止犯罪、预防重新犯罪,保证回到法庭、能随时听从法院安排所必要。先行拘押须经预审法官开庭审理做出决定,被拘押人有权得到律师的帮助。侦查终结,先行拘押亦应停止。先行羁押应为例外的特点,在该国法律明确规定:受审查人推定为无罪,是自由的。先行羁押只有在预审之必须或者作为安全措施时才可以作为辅助性手段加以使用。在意大利随着民主自由的价值观念在宪法中得以确立,刑事诉讼法典的目的在保障人权和维护秩序的需要之间保持一种高水平的平衡。意大利诉讼理论认为,司法警察和司法警官在初期侦查过程中进行的当场逮捕(注:当场逮捕分为必须和可以两种情况:必须当场逮捕是针对被发现实施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既遂和未遂的故意犯罪;可以当场逮捕针对应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既遂或未遂的故意犯罪。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宣告撤回告诉则立即释放。)和拘留,(注:据具体材料确有理由认为存在逃跑的危险时,对于具有重大嫌疑实施依法应判处无期徒刑或两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的人以及具有重大嫌疑实施涉及武器和爆炸物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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