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属性及适用原则(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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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注:想要侦查尚不具备逮捕羁押条件的案件,为了利用逮捕进行讯问而特意以具有逮捕条件的另一案件为由逮捕。由于另案逮捕违背证件主义原则而被视为违法。详见西原春夫主编:《日本刑事法的形成与特点》,成文堂、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20页。)属于违法。同时从保障权利的角度出发,应主张人身单位原则,避免因另一事实开展二次羁押。(注:重复进行羁押违反诉讼一次原则,属于又不能为目的的诉讼行为。[日]平场按治:《改订刑事诉讼讲义》,有斐阁1995年版。)一次性逮捕和羁押原则是指对于一个犯罪只能逮捕和羁押一次。不能以一个犯罪中的每一个行为为标准进行数次逮捕羁押(禁止分割原则)。 3.禁止重复逮捕和重复羁押原则&nb
sp; 就一个事实一度逮捕和羁押后有释放的,不能再以同一事实为由在此逮捕和羁押。这个原则的根据是诉讼的一次性原则(禁止达成目的后再次反复相同诉讼程序)。出于侦查上的原因也存在一些例外。羁押以后情况发生变化,发现新的重要证据或又发现有逃跑毁灭罪证新的迹象,因而有再次逮捕羁押的充分必要。犯罪的严重性或其他因素比犯罪嫌疑人的利益更重要,逮捕没有报复性质,允许实施重复逮捕。重复羁押则需要更严格的限制。 上述原则是现代刑事法治精神的体现,对正确制定和适用羁押制度都有指导作用。我国在立法和司法中应借鉴和吸收有益内涵,不断完善羁押制度和程序,规范刑事司法活动,从根本上实现刑事诉讼效能和保障人权的宪法要求。 注释: [1] 汪建成,黄伟明.欧盟成员国刑事诉讼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2] 李昌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 [3] 王大伟.芬兰刑事司法制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 [4] 程荣斌.外国刑事诉讼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5] [英]斯•格罗兹等.西欧的候审羁押[J].国外法学,1981,(1). [6] [日]西原春夫.日本刑事法的形成与特点[M].日本•成文堂联合出版,1997. [7] 陈瑞华.未决羁押制度的理论反思[J].法学研究,2002,(5). [8] 郑禄,姜小川.刑事程序法学[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1. [9] 王金龙.羁押裁量标准之研究[J].刑事法杂志,1991. [10] 彭勃.日本刑事诉讼法通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11] 卞建林等.加拿大刑事法典[A].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12] 卞建林.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亨普希尔.美国刑事诉讼—司法审判[M].第1册,北京政法学院刑诉法教研室,1982. [13] 黄东雄,刑事诉讼法论[M].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94. [14] 甄贞.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15] 陈瑞华.审前羁押的法律控制[J].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2,(3). [16] 林俊益.预防性羁押[J].万国法律,1999,(4). [17] 谢佑平.刑事诉讼国际标准研究[J].法律出版社,2002. [18] 陈卫东.保释制度与取保候审[C].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 [19] 张坤世.比例原则及其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J].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2,(12). [20] 宋英辉,吴宏耀.刑事审判前程序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21] 汪建成,翼祥德.我国未决羁押制度的批判性重构[J].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4,(1). [22] 王敏远.中国刑事羁押的法律控制.环球法律评论[J].第25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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