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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间非营利组织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处理           
浅析民间非营利组织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处理
况下,支付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收到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补价并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四、民间非营利组织非货币性交易中会计制度的不足
  
  尽管《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具有重大的作用和指导意义,但由于其处于探索阶段,其中细节仍有不妥之处,主要从以下几点予以说明。
  1.“无形资产”项目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无形资产项目应当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但是,对存在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非营利组织如何填列该项目,并未做出说明。笔者认为,对该项目不能简单地要求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而应要求本项目应当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若存在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还应该扣除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的贷方余额。
  例如,2005年1月1日,某非营利组织外购一项无形资产,实际支付的价款为120万元。估计该无形资产预计使用年限为6年。2006年12月31日,由于与该无形资产相关的经济因素发生不利变化,致使该无形资产发生减值,估计其可收回金额为50万元。在本例中,2005年初购入无形资产时,
  应 借:无形资产1200000
  贷:银行存款1200000
  2005年和2006年分别进行摊消时,
  借:管理费用200000
  贷:无形资产200000
  2006年计提减值准备时,

  借:营业外支出300000
  贷:无形资产300000
  那么,2006年底,该非营利组织无形资产项目(假设其只有此一项无形资产)的填列金额为剔除减值准备后的50万元(120-20-20-30=50万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和 教育 费附加的问题
  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是国家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上述“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也就是说,凡交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非营利组织也不例外。但《民间非营利组织 会计 制度》在规范“应交税金”科目时,却没有说明城建税的核算问题,同样,也没有说明类似的教育费附加的核算问题。笔者认为,为了更好地反映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状况,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有必要规范非营利组织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核算办法,并要求应交教育费附加义务发生时,应在“其他应付款”科目或单设“其他应交款”科目核算。
  例如,某市区一非营利组织适用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其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总额为20000元,那么当期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为1400元。会计处理为,借:营业费用1400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1400。
  3.资产负债表一些项目的编制问题
  如“预提费用”项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本项目应当根据预提费用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问题是“预提费用”项目并不一定都存在贷方余额,如果存在借方余额怎么处理呢?笔者认为,应比照《 企业 会计制度》的规定,若“预提费用”科目有借方余额,并入“待摊费用”科目,并在资产负债表“待摊费用”项目反映。例如,某非营利组织期末“待摊费用”科目的借方余额为3000元,“预提费用”科目也是借方余额,为1500元,那么,应将其并入“待摊费用”,总金额为4500元。
  4.《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在规范“其他收入”科目时要求
  在非货币性交易中收到补价时应确认的损益,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笔者认为,这里应确认的“损益”二字,应改为“收益”二字较为妥当。因为从字而上理解,“损益”二字不仅表示收益,也含有损失的意思,进行非货币性交易的核算,收到补价收益可以计入“其他收入”利目的贷方,而相反,如果是损失(支付补价),则是计入换入资产的账面价值,而并非计入“其他收入”的借方。
  
  五、完善民间非营利组织非货币性交易的建议
  
  1.以财务管理为中心进行信息系统规划
  组织管理以财务管理为核心,财务管理以资金管理为中心。财务管理软件的推广使用,要借鉴国内外一些企业的成功经验,遵循信息化 发展 的一般 规律 ,由易到难的环节逐步推进。要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的原则,依次开发运用管理子系统,逐步实现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的集成。
  2.建立健全内部会计制度,并保证其运行有效
  (1)建立健全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控制。任何一个民间非营利组织开展活动都会有一定的收支。有收支,就必须要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会计管理体制、会计机构责任机制、会计岗位责任制等,要求按照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合理设置财务会计及相关工作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
  (2)建立健全业务授权控制制度。经过授权,可以尽可能地减少不合法或不合规、不合理的 经济 业务的发生,从而保证决策的正确执行。要求明确规定涉及财务及相关工作的授权批准的范围、权限、程序、责任等内容,单位内部的各级经办人员,包括管理层,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
  (3)要在内控制度建设特别是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设上下功夫,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设立内部审计。
  3.强化外部管理,引入审计监督机制
  民政部门在开展年检和时常监督管理工作的时候,要检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否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编制,有关财务指标是否符合要求,在此基础上,采取富有针对性的推行措施,促使民间非营利组织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同时,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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