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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农机安全监管理新途径           
谈农机安全监管理新途径
随着改革开放在各行各业的不断深入,农业机械的使用由原来的国家或集体经营逐渐向个体经营转化。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也面临着新的环境,如何才能做好当前乃至今后的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我认为:依法管理是农机安全监督管理的新途径。
        一、当前农机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职责存在的问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农业主管部门是农机行业的主管单位,道交法赋予的四大职责,没有赋予农机部门上路执法的监管职责。农机部门没有上路执法权限,出现了监管缺位。拖拉机管理资源未能与交警共享,导致交警纠违处罚落不到实,拖拉机驾驶人无处交纳罚款,安全隐患较为突出,农机安全员形同虚设,并多数为兼职,履行的主要工作任务不在安全上,基于多种原因安全工作流于形式,走过场。
        (二)宣传教育存在的问题。“三差一低”现象非常明显。所谓“三差一低”就是拖拉机安全性能较差、车况较差、作业环境较差、农民机手文化水平较低。价格便宜的拖拉机安全性能确实较差;绝大多数的拖拉机在山区搞运输,乡村道路条件较差;农民机手文化水平绝大多数为初中文化,法律意识、安全常识、维修知识、驾驶技术、应急措施等能力较低。
        (三)源头管理存在的问题。近年来,农业部针对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出台了41、42、43号令,实现了办证程序规范化,档案管理制度化,但是硬件设施不够完善。多数农机监理单位常年实行的人工检验,检验工作随意性较大,全凭检验员的经验和个人素质办事。考试设施设备不齐全,多数单位没有考试场地、没有专门的考试车辆,多数是租用车主的机车进行考试,安全性能、车况不清楚等问题是一大安全隐患。
        二、依法管理是监督管理的新途径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从法律的内涵上看,依法管理是历史的必然。历史发展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当家作主,社会和生产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安全和稳定,人民能安居乐业的生活,我国政府制定了许多部法律。涉及许多行业不同的领域。《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就是为确保农机安全生产秩序、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因此,依法管理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三、依法管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农机安全生产中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其基本经济制度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但农业机械的销售、使用、维修都是个体经营占主要份额。对于面大、片广以及众多的个体,要想达到理想的管理目标,只凭行政手段是难以实现的。比如农业机械的使用,大多数有机户的用机观念都是只能干活就行。至于什么落户、办驾驶证、技术状态升级等都与之无关,安全生产意识淡薄。虽然可耐心地做有机户的思想工作,宣传农机管理工作的目的、意义,宣传机车挂牌、开车有证和技术状态升级等都是农机安全生产的需要,是消除农机事故隐患,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但多数人还是对此置之不理,这是因为现阶段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社会产品还不丰富,人们的生产、生活资料还不十分富足,人们的思想意识和综合素质还没有达到较高的水平。所以他们不愿把自己有限的资金用于在他们看来是非生产生活的投入上,因而也就不可能在没有强有力的约束下,全部自觉接受管理。因此,对于农机监理工作,只凭行政手段管理是不够的。必须有与社会发展情况相适应的管理手段,必须有强有力的保障措施来开展工作。
        四、实践经验
        几年来的农机管理执法实践证明了依法管理的可行性。五常市是全省乃至全国有名的水稻产区,水稻种植面积130万亩以上,为适应水稻生产的需要,农民购置手扶拖拉机的特别多,全市1.5万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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