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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行政法的逻辑起点           
人权:行政法的逻辑起点
,以行政权为核心和归宿,具有不自觉的片面性或单线性,很容易滑向“管理论”。其次,以“行政权”为行政法的逻辑起点,不能说明“行政权从哪里来”,即行政权的来源。行政权并不能作为自身产生的原因,而应当另有产生它的源头,即行政权之本。以“行政权”为逻辑起点,不仅不能说明行政权的原因,甚至会本末倒置。再次,以“行政权”为行政法的逻辑起点,不能说明“为什么要行政权、行政权是干什么的”,即行政权的目标和功能。行政权为谁服务、它保障什么、维护什么、防止什么以及惩罚什么,从行政权出发都无法寻找答案。最后,以“行政权”为逻辑起点,不能说明行政权的界限和为什么要制约行政权。 
  关于行政法的逻辑起点,还有另外一种观点。袁曙宏教授、宋功德博士认为:计划 经济 体制下行政法的逻辑起点可以被归结为“政府、社会、市场”,而市场经济经济体制下行政法的逻辑起点可以被归结为“市场、社会、政府”。“基于这种逻辑起点之上的行政法制度安排,就必然要赋予个人以尽可能广泛的行为选择自由,赋予各种行业协会等自治组织以较大的自治权,而只赋予政府以必要的、通常是非常有限的经济管理与社会管理职能,并通过严格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安排以及行政权监督和公民权救济机制,来确保行政机关不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方式实现社会公益的最大化。”[5](p338-341)应当说该主张的实质内容是合理的,它正确地体现了行政法的价值,明确了行政权的界限,界定了行政法的功能,适应了市场经济的需要,指明了中国行政法变革的方向。但是该种提法本身很不确切。首先,该主张是从经济的角度来论述行政法的,因此其提法根据其自身的逻辑具有一定的自然合理性,但是从通常的角度来看,这种提法就有些欠妥。其次,“政府、社会、市场”或“市场、社会、政府”与其说是逻辑起点,不如说是一个逻辑路线,如前所述,逻辑起点应当是一个具有抽象性、概括性的高度浓缩的范畴。以笔者的理解,该观点可能是想表达这样的意思: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法的逻辑起点可以被归结为“政府”,而市场经济经济体制下行政法的逻辑起点可以被归结为“市场”。果如此,则该观点实际上是主张行政法的逻辑起点是“市场”。再次,即便以“市场”作为行政法的逻辑起点也是不精确的。“市场”不是一个法学概念,同样不能凝结法学的理念和价值。权利、义务是法学的中心范畴[6](p281),市场不能作为 法律 关系的主体,不能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市场只是配置社会资源的一个手段,是市场主体自然人或法人发生权利义务的场所。市场经济或许对行政法的产生、发展有推动作用,但是它只是行政法的社会背景和赖以滋生的环境,由于其内涵的模糊性和外延的不确定性,很难成为一个法学的概念。因此,从“市场”出发,无法构建行政法的理论大厦。
  行政法的逻辑起点只能在“行政权”、“市场”之外去寻找。
  三、人权:行政法的逻辑起点
  我们认为:人权才是行政法的逻辑起点。
  关于人权的定义,可谓众说纷纭。由联合国委托编写的一本人权文件指出:“人权的概念有两个基本的意义。人权的第一种意义是由于人作为人而享有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它是来自每个人的人性中所具备的道德权利(moral rights),并且它的目的是保障每一个人的尊严。人权的第二种意义是法律权利(legal rights),它是根据社会——既包括国内社会,也包括国际社会——法律产生过程而制定的。这种权利的基础是得到被统治者(即权利的主体)的承认,而不是作为第一种意义之基础的与生俱来的法则。”[7](p57)这种把人权分为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两种意义的定义具有代表性和合理性。其中道德权利先于法律权利,因为在法律产生之前就有人的存在,尽管当时可能没有“人权”或“道德权利”的概念,但是有了人就有人的道德权利,否则人就无法生存。“道德在逻辑上优先于法律。没有法律可以有道德,但没有道德就不会有法律。”[8](p35)道德权利是一种应有权利,只有通过法律或其他社会中介才能法律化、制度化,从而转化为规范权利。在现代社会,人权同时具有道德性质和法律性质,人权既是道德权利,也是法律权利。例如通过宪法可以对人权进行确认,使之转化为公民权利。而在行政法上人权表现为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一方面,行政法通过对宪法确认的公民权利具体化,从正面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另一方面,行政法通过对确定行政权的界限,对行政权进行制约,以否定的形式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既然“人权”可以通过法律转化为法律权利,而“权利”又是法学的中心范畴,具备抽象性、概括性、高度浓缩的特征,以“人权”作为行政法的逻辑起点,就能很好地体现“权利本位”的法学价值和理念。人权既是行政法的出发点,也是行政法的目标和归宿。
  以“人权”作为行政法的逻辑起点,可以说明行政权和行政法的来源,即产生行政权和行政法产生的原因。按照古典自然法的理论,在国家、法律产生之前,人类生活在“自然状态”,享有“自然权利”如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但是由于存在“不安全、不方便”或其他原因,人们签订“社会契约”,组织政府,“和甘愿同已经或有意联合起来的其他人一起加入社会,以互相保护他们的生命、特权和地产,即我们根据一般的名称称之为财产的东西。” [9](p77)由杰佛逊起草的美国《独立宣言》很好地表达了这一思想,其中写道:“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说自明的,所有的人生而平等,他们由创造者赋与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有生命、自由及追求幸福;为了取得这些权利,人类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力是从被治者的同意中产生出来的;任何形式的政府,当它对这些目的损害时,人民便有权将它改变或废除,以建立一个新的政府,新政府所依据的原则和用以组织其权力的方式,必须使人民认为这样才最可能获得他们的安全和幸福。”马克思主义虽然不承认“天赋人权”,但是承认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源于社会经济和 政治 关系的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源泉,国家机构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是人民委托出去的;国家权力的配置,行使权力的机构的设置及其运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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