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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
浅谈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
邮件的保存,即是否被删节、修改过。对此法官不能仅凭自己的内心确信来评断,而应依据专业的技术鉴定综合衡量是否予以认定。
四、结语
电子邮件由于其形成技术较为复杂、技术含量高,并具有易伪造性、易修改性、依附性等弊病,所以我们应在电子邮件证据方面采用电子签名和邮件加密技术手段、完善电子签名法、电子邮件采用 网络 实名制等途径,来解决电子邮件真实性及其作为诉讼证据的效力问题,最终推动我国电子邮件证据的健康 发展 。
参考 文献 :
[1]郝文江.电子邮件形成及其证据效力问题[J].信息安全与通信保密.
[2] 王晗.电子邮件的刑事证据能力问题探究[J].法制与社会.
上一页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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