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碰撞连带责任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冲突与协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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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案例改编自宁波海事法院审理的“ABBAYWONZ”轮与“浙普渔72329”轮碰撞系列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纠纷案,案情概要参见吴勇奇:《连带赔偿责任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思考》,载《人民法院报》2009年3月5日第6版。 [2]此金额系依照1992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 计算 而得。 [3]主要指我国《海商法》第210条和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 交通 部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 [4]W. V. H. Rogers, Unification ofTortLaw: Multiple Tortfeasors, KluwerLaw Internationa,l 2004, p. 5. [5]前引[4],第78页。 [6]前引[4],第284-285页。 [7]英国《1995年商船法》第188条是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 [8]英国《1995年商船法》第189条是关于追偿权的规定。 [9]指受害人可对被追偿人提起的诉讼。 [10]此种免责条款在德国法中有效。 [11]Wolfgang Fikentscher, AndreasHeinemann, Schuldrecht (10. Auflage), Berlin, DeGruyterRecht2006, S. 379-380. [12]前引[4],第97-98页。 [13]单独负责时,责任人可向受害人主张责任限制或免责,并最终享受其利益。 [15]KarlLarenz, Lehrbuch des Schuldrechts (1. Band AllgemeinerTeil), München, C. H. Beck’sche Verlagsbuchhandlung 1987, S. 646-647. [16]前引[11],第380页。 [17][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杜景林、卢谌译, 法律 出版社2004年版,第615页。 [18]前引[1]上一页 [1] [2] [3]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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