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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法治理念与法律制度           
浅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法治理念与法律制度
   论文 摘要:坚持 科学 发展 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深化应急管理工作 规律 性的认识;必须增强自觉学习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法律 知识的理念,增强依法处理非常时期非常事务的法治理念,增强依法预防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法治理念,增强全面预防和管理突发事件的法治理念,增强灾害救助中政府职能转变的法制理念,增强动员社会和公众自救与互救的法治理念;需要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雨天”法案体系,建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行政征用法律制度、行政救助法律制度、行政指导和行政监督法律制度。 本文由中国论文联盟WWW.LWLM.COM收集整理。
  论文关键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法治理念;法律制度
  坚持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深化应急管理工作规律性的认识。我国是 自然 灾害、公共卫生事件、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较多的国家,国际风险对国内安全的影响也在不断加大。 现代 社会的高风险性,需要我们增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法治理念,需要我们自觉地依法有效地预防和及时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生,需要我们建立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法律制度体系。
  一、增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法治理念
  近年来,各种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频繁发生,特别是2008年四川汶川5.12大地震的发生,在考量了我国现行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法律制度体系的同时,也考量了各级政府的应急管理的行政法治理念。各级政府在强化效能政府、阳光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和诚信政府等法治理念方面成效显著,为世人瞩目。 总结 这些年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经验和教训,还应当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律制度,增强以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行政法治理念。
  1.增强自觉学习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法律知识的理念
  据统计,我国目前已经制定涉及突发事件应对的法律35件、行政法规37件、部门规章55件。中央、国务院及部门文件110多件,在应对各种突发事件方面基本上实现有法可依了。各级党委政府都发出了学习贯彻《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规范的通知。但是,一些地方对《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和宣传普及落实力度不够,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廊急、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落实不够,基层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落实不够,一些公务员对应对突发事件法律体系和规范不甚了了,在面对突发事件的处理时,习惯于传统的计划 经济 管理经验,依法救灾观念亟待增强。
  2.增强依法处理非常时期非常事务的法治理念
  增强依法处理非常时期非常事务的法治理念,提高依法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是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客观要求,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迫切需要。能否有效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直接考验着政府依法行政理念和应急管理能力。突发性事件的发生需要建立信息畅通、反映迅速、救助及时、保障有力的应急和权力运行机制。但是,打破常规并不等于可以违反法制规范和法治精神。胡锦涛总书记强调:“越是工作重要,越是事情紧急,越是矛盾突出,越要坚持依法办事。”面对突发事件,一些地方政府及其公务员缺乏依法行政理念,忽视职权法定和正当程序要求,出台规范性文件的随意性取代了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发布的权限和程序,导致了群众的反对和专家的批评。在处理突发事件时,一些干部作风粗暴、工作方法简单,缺乏执法主体、执法程序和执法依据的合法性。
  3.增强依法预防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法治理念
  为了改变“有钱救灾,无钱防灾”的现状,应当强化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准备制度的监督落实,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应急管理应当重在防范于未然,加大财政投入从目前看,处置突发事件监测 网络 、预警机制和信息收集与报告制度还需加强,基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源、危险区域的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控还需落实,各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尚需建立健全,矿山、建筑工地等重点单位和公共 交通 工具、公共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隐患排查制度和应急预案还不完善,组织社会公众学习安全常识和参加应急演练不够广泛等等。因此,应当加大预防成本的投入。

  4.增强全面预防和管理突发事件的法治理念
  应急管理应当全面预防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和经济安全事件等,克服“重防人祸、轻防天灾”的管理思维的片面性。近年来,各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无论是在这方面的机构建设,责任制度,还是在监测网络、信息收集与报告、应急预案等制度方面,都积累了不少有益的经验,使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成效显著。但是,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和经济安全事件等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在思维上防天灾的“弦”绷得不紧,在财力上投入的“钱”不足,在管理上付出的精力不够,在整个工作的“棋盘”上仅仅视为“小卒”。因而,一些地方严重的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不断出现。
  5.增强灾害救助中政府职能转变的法制理念
  人民政府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尤其是在大灾难来临之时,尽职尽责的人民政府,更是不可或缺的凝聚人心、协调各方、集中力量的主心骨。非常时期的人民政府必须担负起非常之责任。但是,灾害的突发对我国传统的救灾模式提出了挑战。政府能否把自己过去长期集中掌握的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更多地向社会组织转移、释放,从而更好地发挥政府履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能,把该做的事作好,这是一个值得探究的问题。
  6.增强动员社会和公众自救与互救的法治理念
  在强调政府的行政救助的同时,政府还应当依法增强动员社会和公众自救与互救的法治理念,重视我国38万多个民间组织和亿万人民群众的“共救”、“互救”的力量。从而强化社会广泛参与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理念,提高公众危机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与互救能力。应当借鉴德国政府的经验,设立专门的社团、志愿者组织机构。德国的联邦公民保护与灾难救援署,专门负责对志愿者的组织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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