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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国时期的山东婚姻习俗           
浅析民国时期的山东婚姻习俗
本文由中国论文联盟社会上开明人士的大力提倡,妇女的贞节观念渐渐淡化。城市中出现了自由结婚、离婚自由的新气象,各县也开始有了改嫁的现象,但仍为数不多。
    民国时期山东妇女改嫁,大都出现在城镇或 农村 的贫寒之家,而a绅大户人家仍多重守节,且以寡妇改嫁为耻。寡妇改嫁多是为生存问题,是在迫于无奈的情况下做出的举动。这一时期各地的寡妇改嫁也有不同的习俗。有的地方是寡妇必须在丈夫死后,为夫守孝3年或1年后方准改嫁,如齐东县“须守节三年后并得两面家长同意始行之”nx}.Pb}0莱芜地区寡妇“须经过夫死一年方可”改嫁[IIX  t.,P178’0但也有例外的情况,如潍县“贫寒之家”的寡妇“不待夫死三年而改嫁,多由母家主持,夫家不过听之而已。; }2}桓台县寡妇改嫁多由“夫段无子女可依,乃自由改嫁”[ }l(.t . P47}。从上述几个事例中可以看出,虽然各地出现了寡妇改嫁的风气,但妇女的改嫁大都是被生活所逼、无奈之下的举动。而大多数寡妇,尤其是在那些讲究“礼仪廉耻”的家庭里,寡妇仍多守节,以改嫁为耻。潍县、济阳、长清、莱芜、肥城、滨县、洒水、峰县、邦城等县,“守礼之家,蠕妇守节以终者,亦多有之”,而“夫死改嫁,人多耻之。”这些风俗反映出社会上对寡妇的轻视和鄙夷,以及寡妇对自身改嫁的无奈。
    寡妇改嫁的形式各地也有所不同,有的寡妇改嫁他乡,有的寡妇就地招夫人赘,还有的寡妇嫁给其丈夫的兄弟,称之为“寡妇转房”。近代山东的寡妇改嫁以前者形式居多,后两者在一些地方也存在。青岛水灵山岛一带,因该岛“孤悬海中,男多女少,娶妻不易,故兄亡可以嫁叔,弟亡可以嫁兄,大有康藏风可云。”[3j
    寡妇改嫁时的婚礼仪式也极为简单,不仅娘家和原来的夫家不重视,且改嫁的夫家也多草草了事,迎娶极为简单,与女子初嫁时的婚礼场面相差甚远。在山东各地,民间大都有“大娶”和“小娶”的风俗。“大娶”即指富裕人家举办的婚礼,其婚礼仪式办得格外隆重热闹;而“小娶”则多指贫寒人家的婚礼,其仪式极万简单。如曲阜一带的婚姻风俗中就有“贫者不亲迎,岳家送妇至门,俗呼小娶。一切礼节俱从简略矣。”[4j(P37.ycj俗)而寡妇改嫁时,娘家不再陪送嫁妆,男方家里多采用“小娶”仪式将女方娶进家门,婚礼仪式极为简单、冷清,甚至不用鼓乐和花轿,也没有凤冠霞被,而且多在夜间举行仪式。此外对于妇女改嫁多以“再醛”称之:“再醛,在青岛风俗中并不十分重视,惟改嫁之时,不能鼓乐前导,乘舆出发仅由迎娶者率驴车一辆或驴马一头,于寅夜陪往夫家而已。”‘3]夏津县寡妇改嫁时“仪式极简,无鼓吹,不亲迎,以车不以轿,故俗称  ‘拉后婚’。此种婚姻,邑颇不少”,但大多数是嫁给中年以上丧妻者f51(}} }#L志#L俗’。不管是“小娶”,还是“拉后婚”,这都说明到了近代寡妇改嫁已成为一种社会风气,伴随着新式婚姻观念的传播,人们已渐渐开始接受妇女可以再嫁的观念。在青岛一带流传的民间歌谣“吃汉子”就反映了寡妇改嫁的风气已经在民众心中存在:“吃汉子,着汉子,死了汉子,嫁汉子。”‘3]这首民谣反映出一是传统的婚姻观念依然存在,如女子出嫁后生活完全依赖其丈夫,即“吃汉子,着汉子”;而后两句“死了汉子,嫁汉子”则反映了当地民众头脑中已有了改嫁的意识。但由于人们头脑中的“从一而终”、“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文”等旧观念、旧礼教的束缚,寡妇改嫁相对于男子续娶现象仍是少之又少,且在各地风俗中,男子续娶仍较为重视,其婚礼仪式与初婚无大差异,更为特殊的是,男子续娶的妻子多是未婚的女子。由此可见,寡妇改嫁仍受到世人的种种歧视和社会的不公正待遇,传统的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男女有别的思想依旧在禁锢着人们的头脑。
    民国年间山东离婚案件也时有发生,各地离婚习俗也多有不同。据民国初年政府对民间风俗习惯的调查记录得知,山东省像聊城、临沂、即墨等县,已出现妇女离婚改嫁的现象。

    临沂县有“翁父为子女协议离婚”的习惯。“乡民于婚娶之后,往往有贫不聊生者,即远赴关东以谋生活,置其妻室于不顾,其常寄家信者,妻室尚能株守。若历久不归,又不寄信,是已存亡莫卜,经女之父母与其翁姑协商,具呈到县请示批准后,即令其女改酞。”[6X下,P822’即墨县“翁姑为子媳离婚”的习惯与临沂县的离婚习惯相类似。“贫寒之家娶妻后远出谋生,有至数年不归,并无音信到家者,其妻因糊口无资,得察商翁姑另行改嫁,如得同意,即由翁姑主婚,收取相当之身价,通常亦谓之离婚。‑ [6KF . P823)民国初年颁布的民律亲属篇草案中规定:“夫妇一方生死不明超过三年以上”,都可提起离婚的诉讼。但当时的乡村人民不懂得 法律 ,因而离婚多采用自行协议离婚的方式,有的是女方迫于家境贫寒、为生计而主动提出的,有的是由女子的公婆提出的,都未经过任何法律程序。聊城县在男女双方离婚时有“必盖指印”的习惯,具体的情况是:“已成婚者之离婚,必盖指印于离婚契约上,为证其余。未成婚前解除婚姻预约者,第双方退还婚书而已。‑ [6X下,P817’以德手印的方式双方达成协议,是民间老百姓普遍认可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签字方式。这种方式反映了人们朴素的法律观念。同时,从这则材料中,我们也可以看出自民国以来,人们的婚姻观念在渐渐发生变化,男女结婚、离婚的自由度也在逐渐加大,不仅婚后可以离婚,而且结婚之前也可以解除婚约,足见婚姻的自由程度在民间渐渐扩大,人们的婚姻观念也在慢慢转变。
    自进人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时期,随着民主、平等观念渐人人心,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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