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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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中国论文联盟经济 、社会的 发展 ,工伤的范围不断扩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规定上下班途中所受到的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社会意识也不断提高。国内劳动者的保护标准不应当低于国际劳工的保护标准。《条例》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对受到伤害的职工获得医疗救助和损害补偿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有利于保护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彰显了立法对弱势群体的关怀。符合国际的立法趋势,虽然其不符合根据工伤认定的客观标准,但是可以将其完善后列入《条例》第十五条“视为工伤”的情形中。在司法实践中,不考虑机动车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一律认定为工伤的法律保护方式,加重了用人单位的风险负担,也可能会使劳动者因为自身的损害受到双重赔偿。宜将上下班途中界定为合理的时间内,经过合理的路线。同时,合理的时间内,经过合理的路线时发生的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也应视同工伤。 本文由中国论文联盟WWW.LWLM.COM收集整理。
二、工伤认定的主观标准 工伤认定的主观标准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从用人单位而言,工伤赔偿责任以无过错责任为原则。工伤赔偿责任最初普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劳动者遭受伤害后,必须证明雇主有过错才能得到雇主赔偿,如不能证明雇主有过错,那么劳动者就无法得到雇主赔偿,雇主因对伤害无过错(无证据证明)的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这样的归责原则,表面上符合 法律 一般精神,但实质上否定了劳动者的权利。在实际劳动过程中,由于劳动本身的复杂性,要举证证明劳动者伤害的原因,对于相对于雇主而言处于弱势一方劳动者来说是十分困难的,大量的劳动者因为举证不能而得不到工伤赔偿。这对劳动者是极不公平的。随社会的进步,各国对工伤的归责原则,均由过错原则改变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即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责任,不以雇主有过错作为承担要件,雇主是否在伤害中有过错,都在所不问。这一转变,切实保障了劳动者权益。 从劳动者角度而言,认定为工伤要求伤害是职工在非故意状态或没有重大过失的情形下发生的。工伤赔偿责任单纯适用雇主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不考虑劳动者的主观心态而认定工伤,是不公正的。应当说,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排除了职工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下的一般规则,而非绝对规则,职工的自身故意会产生排除该原则的效力。但如果不是职工故意也没有重大过失,而是因职工过失[1] [2] [3]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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