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关税和WTO规则的适应性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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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自欧盟及美国提出拟对来自 中国 等 发展 中国家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以来,国内外学者及业界对此展开了激烈讨论。本文探讨了碳关税和WTO有关贸易规制的潜在冲突,并提出了我国处理碳关税问题的建议 关键词碳关税;WTO规则;冲突;建议 一、碳关税的由来 按照《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规定,包括欧盟在内的附录Ⅰ国家承担温室气体减排义务,须在第一个承诺期2008 年至2012 年内,将温室气体排放在1990 年水平基础上削减5% 。其他国家不承担强制性减排义务。其中包括美国等少数发达国家以中国和印度等国家没有承担强制性减排义务为由,坚持不批准《京都议定书》,从而也不承担减排义务。作为执行气候政策的先行国家,欧盟各界纷纷呼吁政府对美国和中国等没有减排义务的国家的进口产品采取边境税收调节(Border TaxAdjustment),来避免竞争力损失,防止碳泄漏发生。其后有好多文件、草案、报告表示要对未采取减排行动国家的能源密集型进口产品征税。美国也出现类似倡议。2007 年12 月美国参议院气候和公共委员会通过的《气候安全法案》提出边界碳调整(Border Carbon Adjustment)的补救性贸易保护措施,主要针对中国和印度的出口产品设计。2009 年6 月26 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清洁能源与安全议案》,该议案宣称,将从2020 年起对不接受污染物减排标准的国家实行贸易制裁, 具体的措施将表现为对未达到碳排放标准的外国产品征收惩罚性关税。“碳关税”的说法由此而来[1]。 美国,欧盟成员国大部分国家以及中国都是WTO成员,有关的贸易措施都应该遵循WTO的贸易规制,那么征收“碳关税”是否符合WTO有关规则呢? 二、碳关税和WTO的适应性分析 [1] [2] [3] [4] [5]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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