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理论基础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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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反映出来,只能通过劳动这一尺度。因此,公有制条件下的分配方式,天然地应该是按劳分配。 当前,我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现实选择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生产资料所有制不同于马克思所提的“生产资料社会占有”,导致分配制度也不能只是按劳动尺度分配。实际上,即使在仅仅只有公有制的条件下,也不是仅按劳动尺度分配就能解决好分配问题。比如,假设有甲、乙两家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总额和经营效益都相同,甲是完全的国有国营,乙是实行的承包经营,在收益分配时,显然乙企业的厂长或经理应该多分配,他会要求获得经营风险收益。同样,假设有甲、乙两家企业,甲是国有企业,乙是集体企业,两家企业的资本总额和经营效益也相同,在向国家分配时,甲企业应该比乙企业多上缴,因为乙企业的资本收益不能被国家剥夺。
二.价值源泉论与财富源泉论分野 如果我们不能丰富和发展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和按劳分配理论,就可能使改革停滞不前。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指出:商品具有二因素,价值和使用价值;劳动具有二重性: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具体劳动生产使用价值,抽象劳动形成价值;价值和使用价值二者既相区别又有联系,价值载体是使用价值。“劳动者运用生产资料生产出来产品,价值分为。+v+m。其中,。用来补偿消耗的生产资料,v+m是劳动者劳动创造的用于分配的新价值。公有制企业劳动者按劳分配的收人和私人企业中劳动者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收人,主要是产品价值中的v。国家、集体、劳动者个人及私人资本所有者等不同投资主体,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收人,主要是产品价值中的mo按照张维达的论述,分配的是价值,参与分配的主体包括劳动者和其他投资主体;按照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这就导致“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不一致的矛盾。
在此,我们不免要问,分配的对象到底是价值还是使用价值,其他投资主体的贡献在哪里,这在理论上必须搞清楚。否则,实践中的“按生产要素分配”就站不住脚,我们必须从对马克思理论错误的和教条式的理解中解放出来。马克思理论中的“按劳分配”的一个基本前提是,不存在其他投资主体,所有的人都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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